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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街道工会助企业工会主席成功维权
//www.workercn.cn2014-08-11 07:27:06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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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罢免”工会主席被视作无效

  与公司方交涉无果后,徐晓华向上级工会反映了情况。香花桥社区(街道)总工会很快给予了实际支持。

  “我们一直都希望让矛盾通过协商平和地获得解决,所以一开始,总工会就跟公司联系协商。”王华介绍说。但这次协商没有取得期望的结果,“我们跟公司高管讲明法律规定,告知工会主席任期未满,在没有严重违纪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应顺延到他任期期满。但公司对这些都不很在意,扔了几千元说是补偿,并表示拿不拿都是这个结果。”

  协商的路没通,香花桥社区(街道)总工会决定运用法律武器帮助徐晓华维权。“这件事对工会来说很重要,如果工会主席履职没有法律保护,以后谁愿意做工会工作?而且,社区里的其他企业也在看着,上级工会一定要有所作为。”王华说,社区总工会请出了区总法律顾问团,于2013年1月21日帮助徐晓华向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了申请,主张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等。

  该公司很快作出了应对:2013年2月1日,公司未经上级工会同意,重新召开第二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罢免徐晓华工会主席职务,并选举出新的工会领导机构。事后,公司快递了一份有职工代表签名的会议纪要到社区总工会,将选举结果通知社区总工会。“按照规定程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应当先通知上级工会,该公司的这一行为不符合法律程序。”王华解释,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社区总工会给该公司发出复函,表示对选举结果不予认可。

  该公司于是在2013年3月,将香花桥社区(街道)总工会告到青浦区总工会,称社区工会未依法履行职责。区总很快就派调查组调查情况。经调查,区总回复:1、经核实,认定该公司2010年4月召开的第二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整个选举过程是合法的。2、公司2013年2月1日召开的第二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不符合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2013年4月22日,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区总认定徐晓华为合法工会主席的调查结果裁决,徐晓华工会主席任期未满,按照《工会法》规定,双方的劳动合同依法应延续至其任期期满,因此,公司当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与其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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