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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主席要获上级工会批准
本案中连续出现工会主席被“罢免”被替代的情形,但都被上级工会视为无效,其依据是《中国工会章程》第26条规定: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第27条:工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述规定明确了基层工会主席产生的合法程序之一,即是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本案中,企业在事先未报告上级工会的情况下,重新召开工代会并选举产生新的工会领导机构,程序不合法,其决议结果当然不被上级工会所认可。
●工会主席依法享有待遇
本案最终争议的内容是徐晓华能否被终止劳动关系。根据他的劳动合同约定,确实已经到期,但距离其工会主席的任期期满尚有两年多时间。依据《工会法》第18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本案中,企业在诉讼阶段没有提到过徐晓华有严重过失的行为,其也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此他的劳动关系究竟以哪个时间为准,取决于他的身份认定。因此,企业试图通过替代的方式“罢免”他的工会主席身份是无效的。
●拒绝履行判决应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中,终审法院判决公司与徐晓华恢复劳动关系,但公司拒不履行。现实中,劳动者胜了官司却遭遇执行难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在恢复劳动关系问题上,大多企业情愿支付赔偿金也不愿意恢复劳动关系,给劳动者带来了很大伤害。事实上,对于执行难问题,法律上也给予了依据。《刑法》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此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5条也规定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中工网通讯员 李轶捷 中工网记者 钱培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