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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角色:构建“大调解”格局
“工会没有行政执法权、司法权,怎么帮助自己有效维权?”面对一些职工的质疑,各地工会的回答是:把法律赋予工会和职工的权利用好用足,代表职工依法理性表达和维护利益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调解到仲裁再到诉讼,每个阶段都能看到工会干部的身影: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属于“牵头者”,其主任一般由工会干部担任;进入仲裁阶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三方共同组成;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工会则多采取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给劳动者以支持。
“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当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时,工会理所当然应担负起维护职责,做好争议的调解人。”上海市总工会副主席茆荣华如是说。
为此,上海市总工会推动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一方面,实现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2010年,率先成立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搭建起政府、工会、企业三方共同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高效工作平台。另一方面,加强工会和法院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的合作机制,采取联合召开区县法院院长、庭长和工会主席工作会议,加大委托调解以及工会法律援助窗口进驻法院受理大厅等对接手段,将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全过程,建立起“未立先调、边立边调、庭审力调、诉前再调”的工作模式。
无锡市工会则在完善诉调裁对接机制中,采取工会与法院、仲裁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共同研讨疑难问题、交叉评议卷宗、交流办案经验等方式,统一裁审司法理念和尺度,并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固化标准。
而在内蒙古乌拉特前旗,工会与法院建立了诉前调解对接机制,法院委托工会对劳动纠纷进行诉前调解,最终工会调解签订的协议由法院审查后进行司法确认,建立了“诉调联动、司法确认”的工作机制,使工会的诉前调解具有了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
在企业推动建立员工诉求中心、群众工作室、劳动争议协调室等载体,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在乡镇、街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组建劳动争议信息员、调解员、监督员和兼职劳动仲裁员队伍;与人社部门、司法行政和法院等合作,完善劳动争议预防、调处机制;将职工法律援助与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公正、高效、便捷的“大调解”格局正在各级工会的积极努力下逐渐形成。据统计,2013年,全国各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受理劳动争议39.6万件,调解成功率超过60%;各级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案件13.1万件,当年就有9万件结案。
把工会工作融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需要各级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把法治精神贯穿于参与劳动争议调处的每个细节中,让法治的光芒照进每位职工心中。(中工网记者 彭文卓 郑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