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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总工会关于《沈阳市集体合同条例》部分讲解
//www.workercn.cn2014-11-18 08:18:35来源: 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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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劳动报酬的标准

  【条例】

  第二十三条 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讲解】

  本条规定的是集体合同最低保障标准。

  市政府每年都会公布本市最低工资的标准,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和条件等的规定要求不得低于最低标准,这样规定使职工的工资标准有了最低的限制,保障了职工的最大利益。首先,由于签订劳动合同时,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劳动者一般只能被动接受,而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结果,更能体现全体职工的意愿,也更公平合理。集体合同的标准是关于职工利益的最低标准;其次,集体合同具有补充劳动合同内容的功能。

  行业性及区域性集体协商内容

  【条例】

  第二十七条 下列涉及本行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一)本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二)本行业工资的调整幅度;(三)本行业同类工种的定额标准;(四)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具备条件的行业,可以在市级区域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讲解】

  本条是关于行业集体协商的内容规定。第一款是行业性集体合同的内容;第二款是本《条例》的特色,行业可以在市级区域内开展工资协商。从2011年8月起,沈阳市总工会先后在餐饮、公交、汽车制造、建筑、机械装备制造、乳业和手机等9个行业开展了市级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订立了集体合同。

  【条例】

  第二十八条 下列涉及本区域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一)本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二)本区域工资的调整幅度;(三)本区域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四)本区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五)其他需要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的事项。

  【讲解】

  本条规定的是区域性集体协商的内容。把区域内工资的最低标准、调整幅度作为协商的主要内容,体现了工资在集体合同中的重要地位,区域内的工种和岗位都有不同的标准,所以要对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作出规定。

  【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因集体协商或者订立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向争议双方说明延期的理由。

  【讲解】

  本条规定的是行政协调及争议的处理。

  第一款明确发生争议的处理程序,首先双方要进行协商,这是重要的程序,尽量把争议化解在协商阶段;其次,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社部门要会同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或用人单位代表协商解决。把工会纳入协商主体,工会代表职工一方,这就有利于解决双方的争议。而且还赋予人社部门特殊的权利,对于未申请请求解决争议的,如有必要,也可以主动协调处理,

  第二款限制了争议解决的期限,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如在三十日内未结束的,可以延长,但是限制十五日之内,保证了工作的效率,防止争议久调不解。而且应当向争议双方说明延期的理由,避免无原因的拖延,争议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条例】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讲解】

  本条是关于司法解决程序的规定。按照协商—仲裁—诉讼的程序。

  本版稿件均由本报实习记者 李聃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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