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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总工会关于《沈阳市集体合同条例》部分讲解
//www.workercn.cn2014-11-18 08:18:35来源: 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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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5日,《沈阳市集体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正式施行。《条例》借鉴了目前国内外相关立法的先进经验,吸收了沈阳市近年来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成功经验做法,是一部极具地方特色、富有创新精神的重要地方法规,具有较强的前瞻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注重监督、约束,与相关规定构成法治体系。为提升沈阳市劳动法规的立法层次和水平,更好地维护劳动者权益,有效地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缓和、解决劳动争议和劳动矛盾等多方面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近日,市总工会对《条例》全文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并归纳了其中的九大特色内容作为亮点: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规定职工方协商代表可以通过竞选产生;规定聘任集体协商指导员和集体协商顾问制度;规定行业集体合同可以在市级层面开展;限制拖延协商、规定了中止时限;明确了各组织的工作责任;规定书面协商可以成为正式的协商形式;规定行业区域集体协商中协商代表出席率;规定履约情况向职代会报告。以下,是市总工会对《条例》讲解的部分内容。

  集体协商及集体合同定义

  【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讲解】

  本条是关于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名词定义的规定。集体协商的定义要求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要进行平等协商,强调“平等”体现对双方保护的一致性和公平性。集体合同的定义列举了劳动报酬等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与《条例》第二十条保持一致,强调“集体”协商,使集体合同的定义更为准确。

  要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好集体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关系。两者是两项紧密联系的法律制度,但又是不同的协调劳动关系的两种主要手段,或者说两种劳动法律制度。既可以合并在一起使用,也可以分开单独使用。从一方面说,集体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前置程序,是订立集体合同的法定必经程序,是集体合同能够合法产生的重要前提条件,并可以贯穿集体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而集体合同则是集体协商的产物,是它的一种逻辑结果。签订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的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结果。没有集体协商,就没有集体合同;即使产生了集体合同,也是一种无效合同。因此,在订立集体合同的过程中,集体协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集体协商代表产生及职责

  【条例】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本单位其他协商代表担任。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

  【讲解】

  本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产生的方式。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需要其法定负责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的本单位其他协商代表担任。工会工作人员不担任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更有利于其行使工会维权的职能。

  【条例】

  第十三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征求本方人员意见,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回答本方人员询问;(二)参加集体协商;(三)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四)遵守双方约定的纪律,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讲解】

  本条规定的是协商代表的职责。明确了协商代表的五项职责,前四条是具体条款,第五条,为以后其他规定留有余地,避免法律冲突。“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规定,有利于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

  集体协商的启动

  【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均可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

  【讲解】

  本条是关于协商启动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但是必须是书面的形式。另一方也必须是书面的答复,且规定了答复的时间要在二十日以内,防止任何一方无故拖延时间,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本条第二和第三款分别对已经建立工会和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的双方分别规定了提出集体协商的主体和地点。已经建立工会的,本单位工会可向用人单位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用人单位也应当在本单位工会提出协商要求;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荐代表向用人单位提出集体协商,用人单位可以向本单位直接提出,也可以向上级工会提出。

  本条最后一款“职工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是《条例》的突出之处,增加集体协商双方不得随意拒绝对方集体协商的约束力,也是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对等的规定,是平等协商原则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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