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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总副主席付东明解读《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www.workercn.cn2014-11-27 08:26:55来源: 青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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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集体协商工作包括哪些内容呢?

  答: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和《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规定,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是劳动报酬。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工资调整办法;试用期的工资待遇;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及各种带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支付办法以及其他劳动报酬的分配办法。二是工作时间。主要包括工时制度、加班加点办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三是休息休假。主要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四是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检查。五是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工资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六是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主要包括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制度和方法,违反集体合同的督促整改办法,违约责任认定和处理办法等。

  问: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劳动关系三方应该做好哪些工作?

  答:在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劳动关系三方的配合是十分重要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依法对工资集体合同进行审查,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要帮助、指导、督促区域、行业和企业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监督工资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企业工会指导职工方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方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引导、支持和督促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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