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不仅是司法管理方式的重大创新,更是新时代司法理念的重大转变,是更好维护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件比”就是衡量司法办案质效的“GDP”。
优化“案-件比”,降低“件数”,实际上就是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这是一个系统工程,需每位检察官、每个检察院在每个案件、每个办案环节作出努力。
刑事检察“案-件比”构成情况(表一):
一审公诉案件受理数与“案-件比”(表二)
刑事案件罪名与“案-件比”(表三)
共同犯罪类案件“案-件比”情况(表四)
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案-件比”的影响(表五)
制表/贾晓峰
去年以来,最高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创造性提出“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以人民群众(案件当事人)的主观感受为基础,从质量、效率、效果上综合考量司法办案成效。这不仅是司法管理方式的重大创新,更是新时代司法理念的重大转变,是更好维护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件比”就是衡量司法办案质效的“GDP”。
“案-件比”的内涵及意义
所谓“案-件比”,就是指当事人的一个“案子”,与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数”之对比,是一组反映办案质效的司法统计新的极简指标。同一个“案子”,在诉讼中生成的“件数”越多,意味着经历的办案环节越多、办理的时间越长,当事人越不满意。也就是说,“案-件比”越小,人民群众尤其是当事人的感受就越好。最好是一个“案子”进入司法程序后一次性案结事了,“案-件比”为1:1。
“案-件比”适用于刑事、民事、行政等各项检察业务。以刑事检察为例,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正常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不提起公诉)、一审判决三个程序属于常态化程序,由之衍生或关联的、会给当事人带来负面感受的批捕(不批捕)申诉、不捕复议、不捕复核、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不起诉复议、不起诉复核、不起诉申诉、撤回起诉、法院退回、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建议延期审理、国家赔偿等16项诉讼程序均属非常态化、非必经程序。刑事案件在常态化程序内结束、案结事了,其他衍生或关联程序均不发生,就能实现办案质效最高、司法资源投入最少、当事人感受最好、“三个效果”最优。
“案-件比”不仅是观测、评价检察机关办案运行态势的重要依据,也是反映办案环节是否将工作做到极致、衡量办案质效的重要指标,必将对司法办案产生重大影响。一是有利于增强“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更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面依法治国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有更高需求。“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的确立,顺应了保障人民主体地位的时代需求,引导检察官更加注重诉讼当事人的诉求实现和权利保障,在办案中更积极主动化解矛盾,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二是有利于增强“诉讼效率”理念,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诉讼程序多、周期太长,当事人饱受诉讼拖累,人民群众很不满意。“案-件比”要求检察官成为程序的主动掌控者,依法减少程序运用、控制运行时效,尽力缩短办案周期,防止当事人受到程序拖累,让当事人更快更好感受到公平正义。三是有利于增强“诉讼一体”理念,发挥刑事诉讼中检察主导作用。“案-件比”质量评价标准,能够引导检察官从接触、受理案件开始就发挥主导作用,比如对提前介入的案件强化引导取证,对捕后或退补案件加强诉讼引导和跟踪监督,以有效防止侦查懈怠和诉讼障碍,更好地指控证明犯罪。四是有利于增强“求极致”理念,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案-件比”质量评价标准的价值取向是“程序优化、诉讼便捷、效率提升、当事人满意”,能引导检察官注重诉讼质量和诉讼效果的整体提升、注重严格司法与酌情裁量的有机结合、注重平衡实体处理与程序推进的矛盾冲突,把检察环节的工作做细致、做严密、做完美、做极致,最终确保更优的司法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