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案-件比”的主要因素
哪些因素会影响到“案-件比”?仍以刑事检察为例。最能反映一个时期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刑事案件是检察机关受理的审查逮捕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但二者有很大一部分相重合,因此将受理的审查逮捕案件数与扣除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审查起诉案件数之和作为“案”的基准数。我们解剖了2016年至2019年河南省许昌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期间,受理审查逮捕案件9265件,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4640件,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审查起诉案件6220,16项非常态化诉讼程序9630件。计算出来的“案-件比”为1:1.545。具体构成情况见表一。
从表一看,影响“案-件比”的构成因素主要有3项:(1)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共计4372件;(2)退回补充侦查共计3825件;(3)被告人上诉1249人。以上3项占16项非常态化诉讼程序总数的98.1%,其他13项仅占1.9%。进一步进行样本研究,发现一定时期的刑事检察“案-件比”受以下因素影响。
(一)受案数量。案件受理数上升时,案多人少矛盾会凸显,办案人员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常会采取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等手段延长办案期限,缓解办案压力。从表二可以看出,一审公诉案件受理数与“案-件比”变化趋势一致。
(二)案件罪名。不同罪名对“案-件比”存在一定影响。尤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多为聚众类、团伙类犯罪,在证据收集固定、司法鉴定、证据体系完善等方面更加复杂,需要较多的诉讼程序才能达到起诉条件,故“案-件比”高于其他分章罪名。如表三。
(三)案件结构。非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涉黑犯罪的“案-件比”有显著区别:涉黑犯罪“案-件比”远高于非共同犯罪,因为此类犯罪具有涉案人员多、作案链条长、时间跨度大等特点,调查取证上面临种种不便和困难,往往需要较长办案期限,“案-件比”也往往较高。如表四。
(四)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认罚,明显降低诉讼对抗、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降低“案-件比”。从表五可以看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比”明显低于其他普通程序。
影响“案-件比”的深层次原因
受案数量、案件性质、案件结构,都会对“案-件比”有着普遍影响,但这属于浅层次的影响。深入剖析发现,一些地方检察院“案-件比”较高,根本原因在于思想观念、能力水平以及司法管理方面存在短板。
(一)职责定位不准。有的检察官对刑事诉讼中检察职责认识不完整,片面强调诉讼进程推动职能,忽视、弱化诉讼监督职能。有的检察官把诉讼监督局限于纠正违法、追捕、追诉等显性监督,忽视对诉讼结构、质量、效果的隐性监督。有的检察官把刑事检察局限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程序不出问题,而轻视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的监督。基于以上认识误区,不少检察官对退回补充侦查、延长羁押期限、延期审理等程序的负面影响反应不敏感、监督不积极。
(二)司法理念落后。近年来,随着司法规范化建设深入推进,检察官的程序意识、规则意识明显增强,但与人民群众渴望司法便利、降低诉讼成本的新需求相比还有不小差距。一些检察官没有站在人民群众(案件当事人)立场考虑诉讼程序的必要性,仍然普遍存在“程序服务于实体”“多几个程序不是大事”的观念,个别检察官甚至把“走程序”作为应付当事人信访的推脱事由,导致有的案件表面上程序合规、合法,实质上程序空转,浪费司法资源,也增加了当事人负担。
(三)司法能力不足。部分检察官不注重对捕后侦查活动的跟踪、引导,不少案件捕后侦查活动基本停滞,错失完善证据有利时机,最终移送起诉质量不高,导致案件退补和延期。多数检察官习惯于书面审查,缺乏侦查工作历练,存在能力恐慌,有的检察官因能力不足而放弃引导侦查职责,导致案件反复延期、退补。有的检察官抓不住实质和重点,退补提纲简单粗糙,不能有效引导侦查。有的检察官停留于“文来文往、电话催问”,不注意沟通协商和跟进指导,对侦查机关怠于补查缺少制约措施,导致案件反复退补。检察文书说理不充分的问题比较普遍,尤其不批捕文书、退回补充侦查文书、不起诉决定书普遍存在简单应付、分析说理不充分问题,导致复议复核案件上升。2018年以来,许昌市基层检察院不捕不诉复议、复核案件同比有较大幅度上升,但95.66%的案件维持了原处理决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检察说理不充分、与侦查人员沟通不到位。
(四)司法管理滞后。一些基层检察院对员额检察官的办案监督过于宽松,个别单位甚至采取“放羊式”管理,对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等予以放任。工作业绩未成为检察官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影响员额检察官潜能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