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加强国际合作正当其时,而国际卫生法治合作是保障全球疫情防控工作公正、有序、透明的关键。国际卫生法治合作是以法治合作为基础,遵循国际法中的国际合作原则,建立以世界卫生组织为协调枢纽、各国联合治理国际公共卫生问题的工作机制,开展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联防联控工作,构筑全球卫生治理合作体系。
国际卫生法治合作的特点,是以实现全球卫生治理为最终目标,以世界卫生组织与各成员国公共卫生安全法治协调对接为基础,以管理控制国际疾病传播为重点,兼顾公共卫生与疾病控制、临床医疗、职业卫生、人口健康、特殊人群健康、精神卫生、卫生资源、药物管理等领域。它主要采取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和世界卫生组织法律规则等形式,推动各国政府开展法治层面的深度合作,构建全球卫生治理的合作平台。国际卫生法治合作对于人类防控流行病意义重大,亦是全球公共卫生治理的重要环节。要保证国际卫生法治合作取得理想效果,必须建立以国际法基本原则为基础的法治合作体系。
需要世界卫生组织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世界卫生组织是全球卫生治理中最为重要的国际组织,发挥着指导和协调国际卫生工作、促进流行病和地方病的防治、推动确定生物制品的国际标准等职能。而世界卫生组织能否在成员国中维持权威性,能否在国际卫生法治合作中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最终取决于其能否独立公正地按照组织章程行使职权。因此,如何对世界卫生组织相关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是国际卫生法治合作面临的重要问题。就目前情况来看,保证充足持续的组织运行资金,增加组织决策的透明度和可靠性,保证组织中专家的高度专业性,保证议事表决程序的公正性,增强组织决议的执行力,制定更具前瞻性的全球卫生治理行动纲领,都是世界卫生组织进行改革需要思考的问题。
需要各国严格遵守国际卫生法律规则
国际卫生法治合作需要各国秉承法治精神,严格遵守世界卫生组织的规则及国际条约,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国际卫生法律规则不仅包含了国际卫生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决议,也包含了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之间的国际条约。根据国际法中的条约必守原则,各方必须按照条约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应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越是紧急危险,越是要依法防控、依法治疫。
需要各国沟通协调公共卫生法律冲突
由于每个国家和地区的政治和法治状况复杂多元,各国公共卫生的政策和法律不尽相同,在检验检疫、医疗资源、诊疗标准、药物品种、医学实验以及疫情防控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迥异,相关法律还经常因科技发展、政治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因此,如何减少或避免国际卫生法律冲突,是国际卫生法治合作中不可忽视的问题。当前,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国际远程诊疗合作、科研联合攻关、药品研制开发、出入境政策实施等方面无不面临着法律冲突,这也是国际卫生法学研究的重点领域。各国应当相互了解公共卫生领域立法和司法动态,增进彼此间的了解,增强国际卫生法治合作的信心,尽力沟通协调法律冲突。
需要各方善意友好解决卫生法律争端
国际卫生法治合作总体来说是互利互惠的,但其中也不乏博弈与冲突。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条例解释和适用产生的争端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成员国与世界卫生组织之间的争端,需提交世界卫生大会进行解决;第二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国之间的争端,可以首先通过协商、斡旋、调停、调解等方式解决;若通过以上方式无法解决争端,成员国可以将争端提交总干事予以解决;另外,成员国之间可以相互约定通过强制性仲裁解决争端。不难看出,世界卫生组织在解决国际卫生法治争端时,倾向于选择更为善意友好型的争端解决方式,同时注重发挥世界卫生组织居中协调沟通的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高度,积极开展疫情防控国际合作。随着中国疫情防控形势逐渐好转,将为其他国家提供宝贵的疫情防控实践经验,国际卫生法治合作进程也将进一步加深。当前,亟须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制定全球总体卫生战略,搭建全球卫生治理框架。随着全球疫情防控的不断推进,除了继续加强分享医疗资源、科研信息等“速效猛药”外,各国对全球总体卫生战略等“医书法典”的需求也日益凸显。需要世界卫生组织根据各国疫情防控的现实需求,制定具有前瞻性、规划性的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战略和卫生法治发展纲领,不断完善《国际卫生条例》等法律规则,构建国际卫生法治体系。
加强公共卫生立法协调,实现国际卫生法律公平有序。为国际卫生法治合作构建稳定、公平、透明、平等的规则和制度框架,充分发挥世界卫生组织的引领和指导作用,加强医疗诊断、药品标准、检验检疫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协调,尽量减少或避免与国际卫生法律出现冲突。
扩大国际交流,提升各国卫生法治互利互信。世界卫生组织及各成员国应当开展多层次、宽领域、全方位的法治交流,加强高级别公共卫生法治对话,互学互鉴疫情防控、医学医疗、舆情管理等领域的成功经验;应急及卫生管理部门、医疗行业组织、相关企业、学术界应当加强交流,共享核心技术理念;搭建国际卫生法律信息平台,增加各国卫生法治人才交流,推进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和法律教育的深度合作。
(作者分别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国际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和高级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