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立法的中国思考》,王利明主编,石佳友副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是我们党执政的初心,也是我们进入新时代的奋斗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人格权”一词首次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具有深远意义,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人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既是对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不懈追求,也是实现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举措。
人格权关乎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民事权利。但在民法诸部门之中,人格权制度出现得最晚。根据法律史考证,比较系统的人格权理论出现于19世纪中后期的德国,随后传播至法国、瑞士等欧陆各国。而在大洋彼岸的美国,塞谬尔·沃伦与路易斯·布兰代斯于1890年发表了《论隐私权》一文,奠定了美国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基石。从立法层面来看,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可谓现代人格权立法的起点;随后,人格权理论及立法、司法实践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长足发展。我国的人格权立法始于1986年《民法通则》,该法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中专设第四节“人身权”,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承认法人亦可享有部分人格权(如名称权、名誉权等),这是新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性创举。《民法通则》的起草者们立足于中国改革开放的实际,基于对“文革”等严重侵害人格权的历史事件的深刻反思,对人格权保护作出了既符合实际又富有前瞻性的规定,为我国的人格权保护奠定了坚实的立法基础。此后,基于《民法通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就名誉权、精神损害、人身损害、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人格物的保护等制度起草了多部司法解释,各级人民法院也创造性地发展出一大批人格权保护的判例,司法对人格权制度的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这与比较法的经验也是一致的。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转化,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的发展,我国持续稳定地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人民物质生活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总体上实现了小康,不久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这样的背景下,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广泛,广大人民群众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精神生活的要求也必然日益增长,尤其是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更加强烈。在基本温饱得到解决之后,人民群众会有更高水平的精神生活追求,希望过上更有尊严、更体面的生活。马斯洛曾经提出著名的“需求层次理论”,按照这一理论,当人们的基本物质需要还尚未满足时,对隐私等精神性人格权的诉求会相对较少,而当人的生存需要基本满足之后,对文化和精神的需要将越来越强烈。党的十九大报告在民生部分提出了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特别强调了对人格权的保护,这实际上是将人格权的保护作为人民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突出了人格权保护的重要价值。
人格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就是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指每个人作为“人”所应有的社会地位,以及应受到的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人格尊严是各项具体人格权的价值基础,具体人格权的规则设计应当以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为根本目的。个人所享有的生命、健康、名誉、肖像等人格利益都彰显了个人的人格尊严,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个人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个人信息的自主决定等的保护日益强化,其背后实际上都彰显了人格尊严的理念。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为了贯彻十九大报告等文件中关于保护人民人格权的精神,落实宪法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要求,在民法典中增加人格权编是十分必要的。
人格权独立成编具有充分的科学依据,符合民法发展的最新趋势,也符合民法典科学性和体系性的要求。人格权请求权独立于侵权请求权,不以过错和损害为要件;人格权不仅具有传统的防御性功能,而且具有积极利用的权能;人格权立法既强调对侵权的事后救济,更强调对损害的事前预防,即允许权利人在事前采取合理的措施防范侵害行为的发生。因此,在民法典中设置独立的人格权编,具体规定人格权的概念、效力、行使要件及权利冲突等内容,有利于法律适用的准确与统一,也适应了互联网、高科技、大数据的发展对法律所提出的挑战和需求。人格权独立成编也是中国民法适应新时代的产物,是对《民法通则》施行三十余年经验的总结,属于中国民法的首创。
本书汇集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师们近年来围绕民法典人格权编立法所形成的思考,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民法学界对人格权立法的探索,其中的部分思考可能还算不上十分成熟,但它们确实反映出中国学者立足中国语境、致力于解决中国问题的主体性意识。这种主体性意识不仅应贯穿于对人格权编的立法设计,而且要贯穿于未来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解释与适用。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