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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对于处理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在诸多方面做了更细致的规定,并引发热议。记者兵分多路分别采访职工、企业主、工会干部和法学专家,听听他们的看法。
【职工点赞】
新规更具体明晰
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聊到这次《规定》中的一些内容,在采访的过程中很多职工都表示,其中亮点很多,很多内容让工伤认定更具体更明晰。
职工张艳任职于一家私企做销售工作,平时工作中,她不仅会坐在办公室中忙碌,还常常会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因为这样的工作内容安排,张艳很关注《规定》中第4条提到的一些内容。
在《规定》第4条中明确提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等。
在张艳看来,《规定》中细化很多内容,对于工伤认定的范围也更明确。“可以说,让很多以前认定时存在的难点争议,变得更明晰。比如,《规定》中关于如何界定‘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等内容,对职工们有很重要的实际意义。这样的内容对于工伤认定起来会更顺畅,避免很多争议。”张艳说。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规定》第6条提到,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调查的过程中,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也成为很多上班族热议的内容。很多人首先肯定了《规定》中明确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的几种情形的做法。
“我这个工作总是在路上跑,所以提到最高法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时,我就对职工‘上班途中’的几种情形很关心。”侯师傅说,“我看了看规定,一共有四种情况,可以说范围很广了,也比较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