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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员工不续约公司炒人拒付经济补偿 工会依法调解拿回1.8万(图)
//www.workercn.cn2014-12-03 14:15:11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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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即使单位不续签,也要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职工孟达伟也是这样想的,本以为可以顺利拿到工作5年的经济补偿金,却没想到他所在的物业公司,设圈套制造他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假象,想把这笔钱给抹了。“经过近一年的维权,在工会的调解下,单位终于给钱了。”近日拿到1.8万元的补偿金,孟达伟显得有些激动:“虽然我们职工是弱者,但企业耍小聪明也没用,法律是公平的!”

  员工

  单位先说不续合同

  后称员工不愿续签

  “我是从2008年4月30日入职到物业公司的。”孟达伟向记者介绍,他的岗位是电工,单位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4月29日到期。

  孟达伟说:“去年劳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我就找过部门刘主任,问他我的劳动合同怎么办,是不是续签,他说给问问。后来又找了两回,他说公司一直没给答复。4月初,刘主任告诉我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单位不再续签了,于是我提出申请,要求从4月20日开始休2013年的年休假和剩余的倒休,他同意了。”

  单位准了假,孟达伟开始琢磨这假期怎么过。朋友们给他出主意:“好不容易有了这么个长假,出去旅游吧。”“出国开开眼,长长见识。”在同事的撺掇下,4月20日,他跟老婆一起到海南旅游去了。

  4月30日,刚回京的孟达伟到单位办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顺便想把经济补偿金一块领了。刘主任递给他一份《劳动关系自然终止通知书》:“今天单位已经给你邮寄了一份,可能还没收到吧,你先看看。”

  孟达伟打开一看,里面内容是:“您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4月29日到期,本单位在2013年4月23日向您邮寄并公告送达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您在规定时间内由于个人原因未与单位续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截至2013年4月29日,您与本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至2013年4月30日起,您与本单位不再存在劳动关系。”

  刘主任对他说:“因为是你不续订劳动合同的,按法律规定,单位不用向你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孟达伟瞪大眼睛问对方:“要续订劳动合同为什么不打我手机通知?你明明知道我从4月20日起到海南旅游去了,还往家里寄东西,我能收到吗?你们这是故意设圈套制造我不续签合同的假象,为的就是不给我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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