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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卸货时被砸伤,没劳动合同,律师说走不了工伤可走一般的‘人损’,靠谱吗?”“按工伤索赔和按人身损害索赔,有啥不同?”……近日,不少读者致电本报咨询因工伤引起的伤害赔偿与因一般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以下简称“人损”)有何不同及二者发生重合时,主张哪种方式更划算。为此,针对读者咨询较为集中的七大类问题,记者专门采访了著名工伤维权律师陈剑峰。
1.二者重合时能否获得双赔
记者: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是两种伤害最为常见的一种重合,此种情况下,受害人能否既获得工伤赔偿又获得“人损”,及传说中的“双赔”?
陈剑峰: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是两种伤害最为常见的一种重合,是否可以得到双重赔偿,国家没有统一的法律来规定。实践中部分省市,劳动者可以得到双重赔偿,有些省市自治区,却规定了不能得到双重赔偿,而是类似地规定了交通事故赔偿额不足的工伤保险应当补足差额。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记者:二者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有何异同?
陈剑峰:一般“人损”适用的是诸如《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损”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工伤赔偿适用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及地方性工伤赔偿法规或规章,属于劳动法律范畴。
2.赔偿责任主体之别
记者:二者在索赔对象方面有何区别?
陈剑峰:在“人损”纠纷中,一般赔偿款都是由侵权人或加害人本人来承担。而在工伤赔偿中,很多项目都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例如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记者:既然工伤赔偿中很多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企业具体负哪些责任?
陈剑峰:只有少部分款项由用人单位来支付,例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至6级的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工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