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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光观点
工会要通过自身的改革创新努力达到整合和借助社会更多资源的最大目标,从而为在全社会有力实施与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更大助力和影响力铺平道路。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我国从1994年7月推行至今,已有近20年的历史了。但长期以来存在着表面化、形式化、质量不高及难以兑现等诸多问题,全总近年来在全国各地工会实施了大力推进“两个普遍”(普遍建立工会组织,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举措,力争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更广的范围实现突破性的扩展。要想从根本上、系统上破解长期以来制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难以推广并存在着大量显性化的突出问题,必须要从“顶层设计”入手,做到多措并举,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
从着力推进工会自身建设与改革入手,全面推开工会主席直选,这是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走向更深层次并获得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
工会作为职工切身利益和权益的代表者、维护者,作为承担实施与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责任主体,要竭力履行好职责。目前工会难以有力有效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根本原因在于工会的组建权、工会主席的选举罢免权——本应是职工的权力却交到企业和老板手上,并任由他们操控。导致工会在实施与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过程中不敢谈、并难以真实有力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诉求。
实际上,从1998~2003年,全总就开始在广东深圳、福建泉州等地非公企业内掀起实施工会主席直选试点工作的热潮,受到了广大职工的大力拥护。2006年8月,全总在沃尔玛等外企实现突破性建会,尤其是旗帜鲜明地要求这些外企必须以职工为主筹建工会、直接民主选举工会主席。所有这些都表明,全总和各地工会在突破体制弊端制约——工会主席直选改革举措上着实做了许多的努力与探索;工会主席直选这一突破工会体制弊端的创新之举获得显著的效果和成功经验,即:实施了工会主席直选的地方和企业工会,扭转和改变了工会维权乏力、无力的现实问题,使工会的活力和形象大幅提升。
工会主席直选这项力求突破工会体制弊端的创新和成功之举,虽然试点工作启动很早,在全国部分地区及非公企业获得推广,然而,它却没有在全国各地及全部企业普遍、深入推开实施。目前的现状是,这项制度仍处于走走停停阶段或困境中,有的地方工会更没有主动和全力展开实施工会主席直选工作。为何出现这样的情况?最主要的还是思想不够解放,改革力度不大,由此也导致我们并没有将工会主席直选这一成功经验和创新举措通过强力措施制度要求加以有力推进,这样也致使工会整体维权无力、乏力的现实困境问题并没有获得根本性、实质性的扭转和改变。目前最主要的就是要坚定不移、全力以赴将工会主席直选这一改革措施,全面向全国非公企业推开,这是工会有力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走向更深层次并获得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
必须将“双亮”向“亮业绩”上延伸与集中,这是有利于社会督促的重要体现,更是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大力实施的重大助力
2012年5月,全总在全国各级工会中大力开展“双亮”(工会亮牌子、工会主席亮身份)活动,旨在破解现实中基层工会特别是非公企业工会大量存在“牌子工会”、“空壳工会”以及工会不作为等问题和现象。这一活动自开展以来收到一定的效果,但由于缺少“亮业绩”这一公开内容和硬性要求,这样,不仅使工会主席仍存在着缺乏广大职工监督及其自身毫无压力和制约的问题,而且更没有触及或解决工会组织包括工会主席一向缺乏内外问责机制这个问题。不可否认的是,工会作为群众性组织或团体,长期以来,它自身活力不足、缺少凝聚力和战斗力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与工会工作特别是业绩考核上仍陷入自我评价而少有社会外界监督压力这个问题有着直接的关联。目前有一些地区工会在开展“双亮”活动中就已经深刻意识到仅亮牌子、亮身份还是不够的,并着力深化和拓展了“双亮”活动的内容范围,比如又增加“亮职责”、“亮业绩”的内容要求,同时又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工会内部问责机制。此外,有的地方工会还建立了微博、互联网等公开维权渠道。这些创新尝试,是基层工会针对长期以来工会体制弊端制约突破性的有力改革举措,极大地激发了工会的自身活力,并使工会的维权形象有了相当大的改观与提高。
从根本上讲,开展“双亮”活动的核心和意义所在,就是要把工会主席“亮业绩”内容作为着力点、突出重心和归宿,并要从制度上对工会主席规定具体硬性指标要求及考核措施,这是工会避免和摆脱形式主义至关重要的根本性途径。同时还特别需要将工会组织尤其是工会主席置于整个社会监督和问责之下,这样做的目的和意义,就是不仅有利于职工更有效地监督问责工会主席,并可以通过工会主席完成业绩好坏判明其是否尽职责。同样,制度加压更是驱动和鞭策工会主席履职尽责不可缺少的有力保证;而且通过借助社会的有效监督与有力参与,能促进工会更大的进步和彰显工会具有的担当精神。
这里尤其要解决的是,工会在实施与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上单打独斗以及自身能力欠缺的问题,必须从更大范围借助整个社会力量,特别是社会广大民众舆论压力的力量。而当下最重要的是,要让社会上的有关劳动法学专家、学者、律师积极参与到工会实施与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过程中,并要建立由劳动法学专家、学者、律师参与在内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质量听证会制度,这不仅仅弥补工会自身能力不足、劳动法律专业知识欠缺、谈判经验不足等问题,以及极大推动工会“谈”出一个高质量又深获职工满意的工资集体协商结果,更重要的还在于,工会要通过自身的改革创新努力达到整合和借助社会更多资源的最大目标,从而为在全社会有力实施与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更大助力和影响力铺平道路。(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