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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用法治的理念和法治的方式构建、协调、发展劳动关系,正是工会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切入点,也是我们纪念《劳动法》颁布20周年的真正意义所在。1994年7月5日,《劳动法》在中国第一轮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中,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成为时代强音,在全国上下千呼万唤声中脱颖而出,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调整劳动关系第一部基本法,其鲜明的一条红线就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有了一条坚实的底线保障
企业和劳动者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相对独立并最具活力的主体。在平等协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建立劳动关系,这是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经历了30多年的市场化改革所取得的重要成果,尤其是《劳动法》的颁布实施,让劳动关系的治理走上了依法的轨道,为劳动关系的调整划定了一条坚实的底线。
(一)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回归与制衡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发展,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成为时代的取向,企业用工自主权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国家用工制度开始向企业用工制度转变,这本应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通行做法,用工自主权回归企业无可置疑。可是在那个年代同时也让我们时常看到了一些企业故意克扣工人工资、恶意延长工作时间、擅自取消劳动保护措施、甚至辱骂体罚职工等严重侵害职工权益来取得超额利润的事件频发,劳动用工立法的社会呼声跌宕起伏,说明资本侵害劳动的原始属性需要在法律框架内加以约束。
(二)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培育与规范
从劳动关系主体权利对等原则出发构建一种平衡关系,相对于企业用工自主权而言,劳动者就业方式要从国家计划安排就业向自主择业转变,各级政府出台多项法规、政策支持培育劳动者行使自主择业权。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在向工业化过渡过程中,劳动者获得自主择业权在保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因为涉及企业规章制度、商业秘密等过度行使自主择业权而导致企业用工不稳定,员工流失率过高,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也需要立法加以规范。
(三)法治理念的塑造与法律制度的托底
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能形成强大的现实生产力,并能在推动企业发展的同时,让广大职工从中分享到企业的发展成果,最终实现一种双赢格局。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我们在培育市场主体的同时,也要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靠什么?一定要靠法治。一方面我们坚持在劳动关系的建立、调整、解除全过程要依法进行,另一方面我们更要强调劳动法律制度的底线不可逾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