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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应履行的义务
//www.workercn.cn2014-11-13 07:54:14来源: 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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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津贴及调整幅度都可作为协商内容,企业不协商依法受处罚

  记者:据了解,国家现有法律法规没有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明确的强制性规定。我省出台《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应当”与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否具有了强制性意义?

  张晓锁:这是社会对此的误解。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对集体协商明确规定为企业的义务,不是选择性的,只不过分散在各个条款中。本《条例》就是在充分研究国家法律精神的基础上作出的规定。法律法规中的“应当”就是要履行的义务。

  记者:协商内容和标准是各界都很关注的焦点,哪些内容可以依法协商?

  张安顺:《条例》规定,双方不仅可以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辅助工资的标准进行协商,还可以协商奖励性工资、津贴补助标准、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协商试用期和病事假以及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待遇,协商离岗职工的生活费等,还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和调整幅度,内容十分丰富。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来确定协商内容。

  张晓锁:《条例》还明确,区域或者行业已订立工资集体合同的,职工方可以与本企业签订补充协议,且不得低于本区域、本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这意味着,区域或者行业内,经营效益更好的企业,职工有权与本企业协商,争取更高的工资待遇标准。

  记者:职工代表参与协商,说不定会被不理解的老板们 “记恨”,《条例》有没有保护规定?

  薛蔡杰:如果没有保护,我们宁可少挣些钱,也不想丢了饭碗参与协商。

  张安顺:《条例》明确规定了对协商代表的保护措施。双方协商代表在担任代表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结束之时。非法定理由,企业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代表的任期自产生之日起至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企业不得因职工方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调整其工作岗位;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本人和企业工会的同意。同时,参加协商及其相关会议、培训等,视为正常劳动,其工资及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

  薛蔡杰:如果真被降了工资或者被开除了,谁来管?

  张晓锁:因职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如果被降低工资及福利待遇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并依法支付赔偿金;如果被解除合同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工作,补发在劳动合同解除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并依法支付赔偿金。同时,各级工会组织要给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代表提供支持和帮助。

  张晓锁:我省工会聘请专职指导员145名、兼职指导员5000余名,弥补协商职工不掌握法律、合同专业知识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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