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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工会建设之我见:建立职工维权类社会组织 夯实依法维权根基
//www.workercn.cn2014-12-09 07:33:44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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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工会建设之我见】

建立职工维权类社会组织 夯实依法维权根基

佟丽华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过去这些年来,全国各级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相关立法政策改革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职工维权形势的复杂化,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与职工的期待之间还有差距。那么,在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工会怎样创新机制、加大职工依法维权工作的力度,这是当前所有关注职工维权事业的人士都在思考的问题。

  其实四中全会决定的上述表述已经为下一步做好职工维权工作指明了一个方向:那就是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从过去十多年来我们的经验来看,社会组织在配合工会开展职工维权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第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直接办理大量法律援助案件。2013年9月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这为推动政府购买社会力量服务提供了一个重要发展契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国内外社会组织发展特点,专门从事职工法律援助类的社会组织主要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致诚公益”)就是由北京市司法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在北京市民政局注册的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自2005年成立截至2014年4月,致诚公益共办结职工维权案件9000余件,直接受益人数为2万余人次,切实为农民工等劳动者拿回各项赔偿款1.6亿余元,为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二,通过专职公益律师积极探索化解矛盾新机制。依托专业的律师团队,以致诚公益为代表的社会组织专职处理劳资纠纷,建立了有效的维权与维稳渠道,配合工会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致诚公益已在实践中探索出相对成熟的“三级矛盾化解机制”,该机制将矛盾分为A、B、C三类,即:重大社会矛盾(A类),涉及人数众多,情况紧急,可能形成恶性案件或重大群体事件;比较冲突的社会矛盾(B类),当事人辗转多个部门,心怀不满、情绪激动,可能造成违法犯罪的案件;一般社会矛盾(C类),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可能导致矛盾激化。以A、B、C三级社会矛盾为基础,致诚公益制定了详细应对方案,要求所有律师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支撑,坚持“友好、依法、及时”的矛盾化解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截至2014年4月,致诚公益已办结5人以上的劳动纠纷群体性案件356件,为职工拿到工资、工伤赔偿款等5200多万元,使很多尖锐疑难社会矛盾得到有效解决。

  第三,通过专业的研究团队推动立法政策改革。社会组织处在为职工提供服务的最基层,对情况比较了解,能够站在客观中立的立场开展实证研究,积极为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建言献策,即:从直接法律服务中发现问题,然后通过专题研究或实证调查报告形式,将问题予以提炼、总结,并提出具体可操作性建议,在法律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之间搭建了一个良好沟通平台。在参与起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工作中,致诚公益提到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等建议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被列入《社会保险法》中,为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

  现在,北京社会组织的成功模式已逐渐在全国复制,截至2014年6月,河北等22个省(市)成立了34家劳动者专门法律援助机构,四川、山西和青海等省的专门法律援助机构与当地工会建立了良好合作机制,有效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

  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建议工会能够更加重视职工维权类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能够依托这些专业社会组织,培养更多职业化、社会化、专业化的职工维权律师,以在充分发挥工会政治优势、组织优势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职工依法维权工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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