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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是国企工资决定机制的应有之义

——学习领会《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的几点体会

张建国
2018-07-19 16:23:22

  2018年5月13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工资总额管理方式、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等事项进行了规定。《意见》出台后,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学者纷纷解读,从不同侧面阐述或解释了文件的重要内容,对于帮助企业学习领会文件精神,促进《意见》在国有企业更好地贯彻落实,必将产生重要的积极作用。但遗憾的是,在这些阐述或解释的声音和文稿中,人们强调的更多的是“国有企业工资、薪酬由什么决定”,很少听到看到人们对“国有企业工资、薪酬通过什么方式、由谁来决定”的解读,即对文件中明确要求的“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的分析和阐述。笔者认为,为了全面领会好落实好《意见》精神,有必要对这一问题作进一步的学习领会和宣传。

  建立国有企业科学合理的工资决定机制十分重要

  国有企业是国有资产的重要载体,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涉及国计民生的各个方面,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基础性和引领性作用,承担着重大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国有企业几十年的发展,一代又一代国有企业职工为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历尽千辛万苦、付出了巨大牺牲,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国防建设、民生改善做出了历史性贡献。国有企业已经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支柱,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和制度安全的柱石,党和国家最可信赖的依靠力量。正因为如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管理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我们党执政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中也是起支柱作用的。要坚定不移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必须深化改革,完善企业治理模式和经营机制,确立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增强国有企业内在活力、市场竞争力、发展引领力。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涉及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广大国有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一环。

  推进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将会大大提高国有企业市场化分配程度,改变部分行业企业工资水平偏离市场价位,不能真正根据贡献大小拉开档次的问题;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监管体制机制更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对工资分配不合理差距加强有效调控。《意见》的出台和全面落实,标志着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此次改革中明确的,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有利于调动国有企业主动参与竞争、规范经营、提升企业治理水平的积极性、主动性,从而进一步做强做优做大,更好地服务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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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工网——《工会信息》
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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