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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36岁的IT男张斌,3月24日凌晨1时发出最后一封工作邮件,清晨被人发现猝死在公司租住的酒店马桶上。日前此事一经披露,又引发了一轮媒体和网民的评论,发源于改革开放最活跃和富有地区的“加班文化”,再次被放到被抨击的风口浪尖上。
从对“过劳死”愤愤不平的评论看,不乏置疑法律存在空白。可从法律上讲,对加班早有严格的限制,20年前的《劳动法》就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遗憾的是,人们对“加班文化”的遏制,却不那么理直气壮。
党和国家发布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的四项职工基本权益中,就点明“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完善并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等规定,规范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督促企业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可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工会的作用举足轻重。
但现实是,基层工会很少会拒绝用人单位让职工加班,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企业需要,工会历来有动员职工为企业发展建功立业的工作传统;二是职工愿意加班,一些企业职工的收入几乎一半是加班工资,还有的职工为晋升而“积极表现”。当然还有其他原因,使职工无奈地超时工作。洛阳曾有个长途汽车站的加油站,被中石化收购后,加油站除了站长,其他职工都是汽车站派遣的职工,职工每天工作12个小时,没有休息日,虽然工作累不着人,但很熬人。汽车站工会讲,中石化加油站管理劳务工,不会征求汽车站工会的意见。中石化方面的工会说,劳务派遣工不是他们的会员。
其实,企业要求职工加班,很少会去征求工会的意见,因为知道企业工会不会拒绝企业行政的要求。甚至还曾发生过一家国企工会在职代会上倡议职工节日加班不要加班费,职工代表举手表决通过的事情。
面对越来越普遍的企业加班文化,企业工会很少理直气壮地予以拒绝。如在民营企业,假如企业不主动提出职工年休假,工会也很少去要求企业履行法律责任。当然企业工会也有苦衷,企业行政要求职工加班不征求工会意见,工会也没有办法,难道真的要撕破脸皮去向劳动监察举报?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底线,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遵守各自法律规定的基本义务;和谐劳动关系的升级版,是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协商达到共识。工会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一环,在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落实要理直气壮,要看企业的需要,更要看职工的需要。从职工长远利益考虑,确保职工基本权益落到实处,有的时候真的需让企业行政“红红脸”“出出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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