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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让“诚而不幸”的人再次出发

子谕
2020-09-02 07:09:04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据中新网报道,近日,广东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条例规定,在深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依法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作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前述条例引发热议。不少人会担心,如果个人像企业法人那样,在身背重债的情况下,只承担有限责任,是不是就可以欠债不还了?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是不是会帮助老赖作恶?

  首先应该明确,不同于企业法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强调的是救济意义,“诚实”和“不幸”是相关立法的关键词,即法律希望通过破产这一方式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给不幸陷入债务危机的人一个东山再起的机会,为他们重振旗鼓提供制度性保障。也即,个人破产有着严格的认定标准,只有遭遇债务危机的诚实且不幸的人,才有可能启动此程序,而老赖,即失信被执行人,是指那些明明有钱却故意不还的不诚信债务人。缺少相应的前置条件,个人破产程序便无法启动。

  同时,“免责考察期”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滥用相关权利及恶意逃债的出现。根据上述条例规定,三年的免责考察期满,破产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而在破产考察期间内,债务人应当定期向相关部门如实报告个人收入、开支、财产等状况。同时,债务人的消费行为会被“比照”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相关规定,受到一定的约束。比如消费限制,债务人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搭乘飞机和高铁只能选择经济舱和二等座;从业禁止,债务人不得担任相关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等。

  此前,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个体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往往不足,一旦出现变故,就须承担无限的债务责任,而无法像企业法人一样拥有市场退出机制。个人破产条例相当于给了他们重新开始的机会,尤其是因疫情导致经济不景气而债务恶化的个体市场主体,个人破产制度一定程度上为其再次创新创业解除了后顾之忧。

  当然,个人破产制度不会一蹴而就,相关条例目前仍在探索阶段。比如,企业法人破产制度与企业实际掌控人的个人破产如何作好衔接,免责考察期内恶意逃避法律规制的惩戒措施如何细化,等等。任何新制度都有一个发展完善、探讨修正的过程,不妨多给其一些时间和空间。

编辑:张苇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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