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要让人们摆脱对法律未知的恐惧,让人们远离因不辨识保护动物所产生的法律误伤。一方面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法律普及和知识普及,另一方面更需要司法机关追寻法律本意。
有媒体报道,大学生小闫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个鸟窝,和朋友架了个梯子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售卖,后又掏4只。近日,小闫和他的朋友小王分别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
只是在自家门口掏了16只鸟,就获刑10年。这条新闻引发了舆论广泛关注,不少人质疑量刑过重,甚至认为这两名男子挺冤的。为什么从网络调查结果看,大多数人觉得他们很冤?这首先或许在于报道本身有所偏颇,只是听信了当事人的说法,给人造成了“冤枉”的观感。
通过该案判决书和相关专业知识,不难发现不少细节值得推敲。一是他们并非只是在“自家大门外”掏鸟窝,而是在树林里。二是涉案燕隼每窝产卵2至4枚,而且并非每枚卵都能最终孵化。可见,“从门口一个鸟窝里掏出12只鸟”的说法值得怀疑。三是他们并非仅将售鸟信息发布在相对私密的朋友圈和QQ群,实际上,买家是从百度贴吧上获取的相关信息。四是从所卖价格来看,要说他们只是认为这是普通鸟,恐怕也站不住脚。
在现行法律中,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捕猎、杀害、运输、出售燕隼10只以上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看来,小闫二人并不冤,至少没那么冤。
事实上,人们之所以普遍觉得冤,更是基于某种自身代入感。不得不说,对于法律规定的不少濒危野生动物,一般人难以辨别,甚至还有不少常见动物,比如癞蛤蟆、青蛙、麻雀等,很多人打破脑袋也想不通,这竟然属于国家规定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正因为如此,每次有类似事件出现,相关判罚都会受到质疑。在人们的观感与情感里,相关法律确实已经和民众的生活经验相去甚远。这似乎有着难以弥合的情法冲突。当法律处于某种未知状态,人们难免会产生恐惧,他们畏惧如果将来某一天自己不慎杀害了某种不常见的国家级保护动物,是否也会获刑呢?
其实不然,虽然刑法条文与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表述,但在刑法理论中,该类犯罪为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明知其为国家保护动物,仍然从事违法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同时,证明行为人“明知”的举证责任在控方。而“是否明知”的主观状态则可以从交易价格、交易途径与方式、捕杀方式、行为人身份、是否因相关违法受过处罚或警告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果判断不了,则应适用无罪推定原则。
由此,要让人们摆脱对法律未知的恐惧,让人们远离因不辨识保护动物所产生的法律误伤。一方面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法律普及和知识普及,另一方面更需要司法机关追寻法律本意,严守法律尺度,避免机械执法,尤其是对那些确实不慎伤害到罕见国家保护动物的人,刑罚利刃不要轻易挥劈而下。当然,这更有待于刑法或司法解释将法律本意明确表达出来。
周洪庆:谁来让广大丢失身份证的公民免于恐惧 2010-09-26 |
王松苗:消除“被精神病”的恐惧 2011-01-07 |
吴 帅:警惕医生的“合法伤害权” 2011-05-12 |
郭 鑫:收守法费才是不守法 2012-02-16 |
付瑞生:人走,茶为何凉不下来 2013-02-21 |
徐剑锋:给要“命”的人肉搜索套上法律缰绳 2013-12-16 |
“010恐惧症”其实是“权力恐惧症” 2014-04-04 |
小偷举报贪官理是否应减刑? 2014-08-25 |
邓辉林:废止不中用的规定体现权力谦抑 2015-08-28 |
“010恐惧症”其实是“权力恐惧症” 2014-04-04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0120170038)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1630) | 京ICP备11015995号-1 | 联系我们:zgw@workercn.cn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广媒)字第185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2008-2022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