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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日前公开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作为新环保法配套的最新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提出,公众可参与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无公开,不环保。”这几年的实践早就证明,重大环境事件中,公共参与的深度与力度,决定着事件是否会朝向“敏感”方向奔走。环保部2012年统计数字显示,自1996年以来,环境群体性事件一直保持年均29%的增速。厦门、大连、宁波、昆明、九江等多个地区先后发生过重大项目民众抗议事件。一个共识越发清晰:这些环境型群众事件的共性,在于信息公开不到位,有些项目从立项到环评,公众参与度很低。
2015年全国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强调“环保法的执行不是棉花糖、是杀手锏”。这话对应到新法实施中去,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设立专章,规定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譬如新环保法第五章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这一章同时对环境公益诉讼等进行了规定。环保部此前曾表示,“参与办法”就是为落实第五章规定而制定的“操作之法”。
显然,有法可依是法治的前提。“参与办法”让公民在重大环境事件上的“在场感”,从务虚的口号兑现为扎实的权利。一则,它有益于脱敏环境公共事件,减少矛盾冲突,增益理解共识。若污染或破坏已经发生,在这个自媒体时代,“马赛克”是遮蔽不了真相的。相反,遮遮掩掩的姿态,反而容易把自己弄成最大只的撅屁股鸵鸟,欲盖弥彰。二则,有助于解决环境领域的“邻避困境”,给不稳定的博弈提供稳定的、低风险的平台。垃圾焚烧处理厂、化工厂等项目,各个都不愿“建在我家后院里”,尤其是事故发生后,流言四起,恐慌效应几何级放大了项目本身的负面影响。如果从调查处理到研究立项,从听证到决策,每个环节都能静心对话、谦抑沟通,问题或许就不至于膨化成巨大的雪球。此外,公共参与本身既是权力使然,也是监督伟力,若能因此推动调查处理的公平与正义(譬如推进公益诉讼走向常态化等),终究是件多赢的事情。
公共参与是新环保法的基本原则。严格说来,这也不是什么新鲜的立法理念。早在去年5月下旬,环保部就出台了《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而我国首部涉及环境公众参与治理的法律《环境影响评价法》,在2003年就已正式实施。眼下来看,也不能指望有了“办法”就万事无忧。事实上,尽管《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明确了关于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开规定,但公开状况仍不尽人意,信息平台不足、监督机制不全,这都不是一项制度设计就能解决的系统之弊。
虽则万事开头难,但好在环保作为已有了破釜沉舟之势。既然环境问题无小事,重大环境事件让“群众在场”,当成为中国环保工作的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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