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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弥补管理制度漏洞?如何令行禁止地推动制度落地?应加强顶层设计,有效防止下一次“办证难”发生
湖南“候鸟”老人文先生今年冬天在海南过冬,因突发心脏病在女婿秦先生家去世,秦先生跑了4个单位并下跪才办到一张盖章不全的死亡证明。近日,当地组织纪委、卫生等部门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后,对海口市桂林社区卫生服务站作出停业整顿处理,对桂林社区卫生服务站四位工作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建议桂林社区卫生服务站辞退涉事医生(12月29日《新华网》)。
从娘胎里的准生证、出生证,到生命终点的死亡证明、死后骨灰存放证,人在“证”途疲于奔波,总不免窝了一肚子火。然而,死亡证明作为人生的最后一证,不仅意味着一个自然人权利义务资格的终止、法定继承的开始、保险合同的履行,推动一系列民事权利义务发生变动,而且遗体火化时要求出具死亡证明还可以防止犯罪分子钻空子,体现了对死者生命和社会正义的负责。
近年来屡见报端的“死亡证明难倒大活人”报道总让人困惑,死亡证明到底由谁来开?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和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已经明确,在医疗机构死亡的,由医疗卫生单位出具医学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或医疗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医学死亡证明;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居委会出具。
既然各部门职责已经厘清,为何开张死亡证明仍那么难?究其根本,死亡证明作为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必须注明具体“死因”,而死因判定需要专业的医学知识。比如对一些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流动人口,按照工作流程,死者家属应到居委会开出死亡报告书,再携带居委会的死亡报告书和死者个人资料到社区医院找社区医生办理死亡证明。对死者一无所知、仅凭家属一面之词,不具备专业医疗知识的居委会如何开出死亡报告书?死者从未到社区医院就诊、社区医生不了解死者病史,如何作出正常死亡的判断并出具死亡证明?从而屡屡引发死亡证明疑难事件。
更让人忧心的是,即便居委会和社区医院相对熟悉辖区内常住居民的情况和病史,也不全然够格担任“死因判官”。日前在审的“蛇蝎毒保姆”何天带毒杀10位老人事件,反映了死亡证明管理中的巨大漏洞:何天带用肉汤投毒、针筒注射毒物、拿绳子勒脖虽然狠毒,却并不高明,为何出具死亡证明的相关部门没有察觉死者脖子上的勒痕等谋杀与正常死亡之间的明显区别?由居委会等非专业机构担任“死因判官”还埋藏着巨大的犯罪隐患。
法治意味着政府的全部权力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有法律授权。法规将出具死亡医学证明的职权赋予社区医院和居委会等机构,但这些机构尚不具备承担这些职责的能力时,通报批评涉事工作人员、给办证路途中身心俱疲的百姓一个交代固然值得点赞,可如何弥补管理制度漏洞?如何令行禁止地推动制度落地?笔者认为,应加强顶层设计,有效防止下一次“办证难”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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