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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是国家刚性保护女性劳动权、生育权,一边又是“奇葩”合同频现,女性的劳动权、生育权屡遭侵犯。保护与侵犯女性的劳动权、生育权,好似成了一对永远无法调和的矛盾。而随着二孩政策的实施,这对矛盾或许还会越来越突出。
其实,女性的劳动权、生育权,在国家机关以及事业单位和大型国有企业中,是能得到很好保障的。女性的劳动权、生育权屡遭侵犯以及“奇葩”合同的频现,多发生在一些中小企业和临时用工单位尤其是在私营个体企业中。
要执行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要保障女性的劳动权、生育权,需要投入大量财力,并且都是用工单位掏腰包。因此,一些中小企业和临时用工单位,尤其是一些私营个体企业,能推则推、能省则省,也就在所难免了。例如,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规定,虽然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等是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但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一些用工单位就会在劳动合同上做手脚,打擦边球。
再如,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一条“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以及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的规定,用工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要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在产假期间还需要有人来顶岗,也无形中增加了用工支出。
同时,根据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和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的规定,用工单位多招收一名女性,就意味着多承担一份责任、多了一份支出。所以,将女性挡在门外或出现霸王条款,也就成了不少用工的选择。
所以说,保护女性的劳动权、生育权,其重点应当放在中小企业和临时用工单位身上,尤其是私营个体企业身上。相关职能部门在为女性和女职工维权的同时,还要积极为中小企业和临时用工单位,尤其是私营个体企业减负。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可以由政府或社会来承担;对招收女职工以及负担女职工生育的用人单位,要给予一定的社会补偿费用;扩大生育保险的缴纳范围,平衡用工单位女职工的生育负担,分担和降低用工成本等。
如果这一问不解决或解决得不好,随着二孩政策的全面开放,用人单位雇佣女性员工的意向还会继续下降,女性在职场中的种种尴尬境地仍然会不断加剧。现在看来,将女性的劳动权、生育权的缺失责任,一味地强加到用工单位身上,有失偏颇;对一些中小企业和临时用工单位,尤其对一些私营个体企业主,也有失公平。因此,女性劳动权、生育权的真正落地,或生育不再成为女性职场的拦路虎,还需要政府和社会承担更多责任,需要政策制度来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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