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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马某被公交车撞倒,被急救车送到6公里外的北京水利医院,后抢救无效身亡。事后,马某年仅10岁的女儿和年过七旬的父母将北京急救中心和肇事司机诉至法院,称救护车故意绕路,舍近求远,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因此索赔48万余元。18日上午,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5月19日《京华时报》)
尽管事发之后,肇事司机所在的公交公司已经对死者家属做出了赔偿,但死者的女儿以及父母还是把肇事司机和当初参与抢救的北京急救中心告上了法庭,认为急救中心的救护车有舍近求远之嫌,最终耽误了对伤者的抢救时间,造成了当事人的死亡。案件最后会如何判决,我们目前还不得而知,但是案件中透露出来的急救中心的救护车在运送病人的过程中舍近求远的问题,却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记者通过查询发现,以交通事故发生地为原点,方圆3公立以内有多家医院,清远大学的玉泉医院距始发地更是只有110米远。在这样的客观事实面前,别说死者的家属,就是普通网友也难以理解,在如此人命关天,伤者越早得到救治,就越有希望摆脱死神的情况下,急救中心的救护车为什么放着就近的多家医院不去,偏偏要去6公里外的北京水利医院?这显然既不合情理,也不符合伤者的利益。
面对质疑,被告方的代理人表示,之所以要把伤者送到6公里外的水利医院,是因为水利医院和公交公司签过合同,属于公交公司的“合同医院”。这样,在对公交公司送来的病人进行救治的时候,可以享受“绿色通道”,比如不用担心欠费而得不到及时救治的问题。但是很显然,这样的解释并不能让患者家属和公众信服,因为这明显违背了生命至上,患者利益至上的原则,并不符合医疗急救的基本原则。
急救中心的代理人还表示,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如何才是就近就急,但这样的辩解不但有“抠字眼”之嫌,同时也明显违背常识。因为根据《院前医疗急救和管理办法》的规定,“120急救派车原则”的基本内容就是就近、就急、就能力。按照生命至上,患者利益至上的原则,自然是在具备同等救助条件之下,越近的医院就越好。而在事发地点3公里以内,有多家完全具备救助条件的医院,距离最近的玉泉医院,更是在脑科疾病治疗方面有明显优势,脑科中心是医院重点学科。所以不管从哪个角度来说,急救中心都没有理由把伤者放着100米远的医院不送,却非要送到6公里外的“合同医院”。
先不管官司最终如何判决,但这件事却值得我们反思与警醒,那就是在抢救病人、伤者的过程中,应该始终坚持生命第一,患者利益第一的原则,而不是把肇事方的利益放在中心位置来考虑。否则,就只能像现在这样,导致各方都不愿意看到的双输、多输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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