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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护士想要孩子,先要写申请,通过后限期3个月内怀上,提前、错后都不行,否则罚你没商量!这样的奇葩规定正在通州区妇幼保健院严格执行。据内部人员称,该规定由来已久。记者近日调查发现,该医院的女医生女护士在国家生育政策放宽的大好环境下,却被内部规定限制了怀孕生子的权利。昨天,通州妇幼保健院宣传科回应称,不清楚“限期怀孕超时罚款”一事,将尽快核实回复。截至记者昨晚发稿前,一直未得到院方的明确回复。(8月18日《北京日报》)
全面放开二孩后,适龄期妇女生育二孩愿望强烈,扎堆生育二孩现象频现,这让相当多的单位倍感人事安排压力。而一些单位不是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却从限制单位女职工的生育入手,以期缓解压力,通州妇幼保健院就是这样做的,该院一名护士即因未按照医院规定怀孕,被罚款1万余元。笔者只想问,权力岂能如此任性,连怀孕期限都要管?
首先,该规定侵害了女职工的生育权。生育权是一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容剥夺和侵害。女职工在不违反我国计划生育法规的前提下,应该有决定自己生不生育、何时生育的权利和自由。其次,该规定违背了人之情理。正如一个女工所说,能不能按时怀孕,谁也不敢保证,这个规定太强人所难。有网友也说,怀孕不是想啥时候怀上就能怀上的,说的跟儿戏似的。该单位如此规定,大大违背情理,好像怀孕生孩子就像工厂制造产品一样,那么简单,那么程序化。
其实,近来有关这方面的报道不少。某学校也曾做过类似的限制生育的规定,要求女教师要事先打申请,学校同意后再排队怀孕生育。逾期未怀孕生育则不再允许生育二孩,违反学校生育安排将被辞退。这些单位都是因为女职工占多数,为了能减轻人事压力,不得以出此下策。但是,我们不能以此为理由,限制、侵害女职工合法生育的权利。
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们在做出决策时,根本没有充分比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没有充分考虑和尊重被管理对象的人格尊严和权利。他们只是片面地强调单位的工作或发展,从而干出了这种“拍脑袋”的事情。
在大力倡导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今天,有关单位部门和领导们在管理中,当切实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使管理权,依法制定本单位管理制度,充分尊重职工作为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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