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服务办法(试行)
//www.workercn.cn2015-05-28 07:36:21来源: 劳动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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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评选管理服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劳模)的推荐评选和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劳模合法权益,鼓励劳模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营造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社会氛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贵州省工会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贵州省劳模的评选表彰管理服务工作和全国劳模的推荐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
省劳模的评选表彰管理服务和全国劳模的推荐管理服务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劳模评管委)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劳模推荐评选和表彰大会工作方案;
(二)审核劳模推荐人选;
(三)确定劳模奖励标准;
(四)审议劳模日常管理服务中的重大事项。
省劳模评管委办公室设在省总工会,负责省劳模评管委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劳模推荐评选和表彰组织工作;
(二)负责指导、协调和处理劳模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三)督导检查有关政策落实情况,提出工作方案及政策建议;
(四)落实省劳模评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四条
市(州)和县(区、市、特区)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可成立由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劳模推荐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全国和省劳模的推荐审核工作,同时在同级地方工会设立劳模管理服务办公室,负责劳模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省劳模表彰大会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表彰人数及表彰方案等由省劳模评管委拟定后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编辑:郑一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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