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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模评选表彰与撤销
第六条
劳模推荐评选应当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坚持重业绩、重贡献、重先进性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七条
劳模人选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坚持科学发展观,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具有一定荣誉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创新驱动,强化风险防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推进依法治国,依法履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增加农民收入,推进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促进就业创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繁荣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安全生产,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从严治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丰富“一国两制”实践,推进祖国统一,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工作实践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重大科研项目攻关,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