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服务办法(试行)
//www.workercn.cn2015-05-28 07:36:21来源: 劳动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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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教学、科研活动以及其他工作的非领导职务劳模比例不得少于劳模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五,进城务工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比例,妇女和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选为劳模: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一年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二年内、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三年内的直接责任者和企业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二年的;
(三)企业负责人未按规定办理用工备案或者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四)企业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未改正的;
(五)企业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未依法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
(六)企业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非法使用童工的;
(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八)侵犯群众权益的;
(九)涉嫌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和涉法诉讼的;
(十)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十一)在企业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而该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违法企业名单的;
(十二)在政府有关部门有失信行为记录的;
(十三)有其他不良影响行为的。
第十条
劳模推荐实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即实行市州(厅局)初审和省级复审两次审核,实行所在单位、市州级(厅局级)和省级三级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公示期间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公示单位应认真进行调查,及时处理。
编辑:郑一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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