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服务办法(试行)
//www.workercn.cn2015-05-28 07:36:21来源: 劳动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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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各级劳模管理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同劳模的联系,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劳模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劳模所在单位,应当加强对劳模的培养、教育,关心劳模工作、学习和生活,帮助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实际困难,为劳模发挥作用、创造新业绩提供有利条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以上劳模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劳模推荐评选和管理服务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劳模推荐单位未按比例、条件、程序等规定推荐劳模人选的,由省劳模评管委给予通报批评和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非领导职务劳模是指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领导班子以外的人员。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郑一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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