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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省劳模的推荐评选要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为衡量标准。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的方式进行推荐。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基层推荐。劳模推荐人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居民会议、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等民主程序,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推荐上报。
被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须按隶属关系经过县(市、区、特区)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监管、环境保护、卫生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还须经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私营企业负责人还须征求当地统战部门和工商联意见。
被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卫生计生、审计等部门同意。
(二)初审把关。在基层单位推荐基础上,各市(州)劳动模范推荐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初审,省各产业系统所属单位的推荐人由主管部门党委、行政和产业工会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各市(州)劳动模范推荐委员会办公室和省产业工会汇总上报省劳模评管委办公室进行复审。
(三)复审公示。推荐名单经省劳模评管委办公室审核后,提交省劳模评管委全体会议审议后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全国劳模推荐人选所经省委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劳模推荐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批准。对授予省劳模的,由省委、省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并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
第十三条
对作出重大贡献、事迹特别突出的优秀人员,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推荐申报程序,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即时授予贵州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对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进步而牺牲和殉职的人员,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向省委、省政府申报追授贵州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劳模荣誉称号:
(一)伪造先进事迹,骗取荣誉的;
(二)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
(三)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
(四)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在群众中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非法离境的。
第十五条
撤销劳模荣誉称号,应当按照推荐程序逐级上报,由授予单位审核批准。
撤销劳模荣誉称号的,由同级政府收回奖章和证书。自撤销荣誉称号下月起终止相应待遇。
全国劳模荣誉称号的撤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