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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障人权。这里的人权,不仅指被告人的人权,更包括了所有公民对其人身和财产享有免遭不法侵犯的权利。
湖南邵东县小学女教师在学校被害一事引发广泛关注。据邵东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通报,3名嫌疑人作案手段惊人:先用棍棒击打女老师头部,继而追打至厕所,并用毛巾捂住女老师口鼻,最终致其死亡。3人搜走财物后,将女教师尸体藏在床底,清理现场血迹后逃离现场。
更令人惊讶的是,3名嫌疑人年龄最大的13周岁6个月,最小的不满12岁。依刑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这也意味着3名凶手均被排除在刑事追究之外。
与以往的类似案例一样,这起血案也引发了舆论热议,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再次借助个案高涨起来。一个已然得到了颇多认同的理由在于,现行刑法于1979年将“不满14周岁”确定为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段后,就一直沿用至今。36年过去了,中国社会从经济、文化到家庭、生活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的心理、生理和智力上的成熟程度也随之提前。有医学测算称,国人的发育年龄较之20多年前已至少提前了2至3年。正是这些因素,使得刑事责任年龄开始引起关注。
不过,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群体在影响力上似乎更大,他们常见的理由就是:两个特例并不足以推翻现行制度。类似邵东血案这样的特殊个案,虽偶有所见,但以中国之大,这些极端案例仍只能算是“特例”。或许因此,1997年刑法大修以及之后的九个刑法修正案均未将刑事责任年龄的重新划定列为议题。个案的舆论喧嚣与法学界的超然冷静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刑法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障人权。这里的人权,不仅指被告人的人权,更包括了所有公民对其人身和财产享有免遭不法侵犯的权利。一部法律,对于肆意伤害、甚至残酷杀害他人的行为却无法归罪,或许也应有所自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为解决方案之一,值得讨论。
确定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意志自由,也就是个体辨认和自我控制的能力。人的自由意志主要由年龄、教育程度、生理状态和精神状态决定,其中年龄是最重要的因素。基于此,每个国家都根据各自的社会状态以及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的成长特点,来确定符合本国实际的刑事责任年龄。和中国一样以14周岁来界分的有之,以12周岁为区隔的也有之。鉴于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及其专业跨度,现行刑事责任年龄标准是否应重置还应尽量吸纳生理学家、心理学家、犯罪学家等参与讨论,以确保界定科学。
当然,刑法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同样不能解决“幼年犯”问题。但它不排斥对“留守儿童”“隔代教育”“问题家庭”等犯罪外因的反思。教育与惩戒本可并行不悖,又何必非要用一个方面去否定另一个方面。
本报特约评论员 王云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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