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昔龙:官员收取运作费处于两难境地
//www.workercn.cn2015-06-11来源: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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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新网报道,河南信阳市发改委某官员以帮助运作“联合建房”为由,不到1年时间先后收取运作费100多万元,近日遭到实名举报。而检方的调查结论是,不构成受贿犯罪,不予立案。当地资深检察官张某解释,因“联合建房”一事不属于发改委的审批项目,因此检察院以“不属于受贿罪,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但有可能涉嫌诈骗罪,检察院应将案件移交公安局处理。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对此种行为,理论上有称斡旋受贿罪的。“联合建房”尽管不是发改委的职权范围,但该官员如果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官员进行运作,把本应公开竞价出让的土地变成如请托人所愿的“联合建房”,因此向请托人索要钱款,则涉嫌斡旋受贿罪,这里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前提条件,也有钱权交易的特征,如果简单以“联合建房”不属于发改委的审批项目而不予立案,恐怕说不过去。
当然,该官员如果打着能为请托人搞定“联合建房”的旗号,向请托人要钱,而实际上没有去找任何人运作此事,自己也无权管辖此事,项目尽管存在,但根本没有“联合建房”的可能,在此前提下却不断地向请托人收钱,声称可以办成,则可能涉及诈骗罪。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检方如果查实该官员无斡旋受贿的行为,则需把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收钱官员曾辩解已将相关款项退还给请托人,除非其能说明双方是一场经济纠纷,否则,官员的身份注定了会处于两难境地。
编辑:曹茂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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