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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旺的冤案能被平反,不是靠“死者归来”,或者“真凶落网”等戏剧性的意外,而是靠法治内部的纠错机制——非法证据排除
山西吕梁市中阳县村民刘仁旺,曾被认定为2008年一起谋杀案的凶手,在坐了5年牢之后,如今他终于被无罪释放了。除了申请国家赔偿,他还请人用漫画描绘被刑讯经过,包括吊打、电击、关铁笼、开水烫、锥刺十指……
这则“漫画刑讯冤案”的新闻,引发了舆论热议。但大家不应忽视一点,刘仁旺的冤案能被平反,不是靠“死者归来”,或者“真凶落网”等戏剧性的意外,而是靠法治内部的纠错机制——非法证据排除。
本案自始就明显证据不足,但刘仍两度被判重刑,又被发回重审,延宕长达5年。2013年12月,吕梁中院第三次审理此案时改判无罪。法院认为:刘仁旺的有罪供述,讯问地点不合法,均是在看守所之外;此外,刘还有2次被提出看守所,一次无体检记录;一次体检记录载明了“后脖子有伤,下巴下有伤”等伤情。对于物证,吕梁中院认为,刘的双手擦拭物的提取笔录无见证人,且无法补正,属于非法证据,故予以排除。
我国法律一直明文禁止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但在近年轰动一时的赵作海、浙江叔侄等冤案中,我们还是可以看到各种刑讯逼供、变相刑讯(比如疲劳审讯)。所以,落实非法证据排除机制,成为近年司法改革的重要抓手。比如,2010年,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公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特别是2013年施行的新版《刑事诉讼法》,明确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使中国的法治提升了一个扎实的台阶。刘仁旺能被改判无罪,就是法院适用新《刑事诉讼法》的结果。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对警方的“非法取证”实行“有罪推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存在重大疑点,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可能性的”,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在这起案件中,刘的6份有罪供述都是在法定羁押场所——看守所——之外取得的,且有体检报告、被告人自述印证存在刑讯;尽管公安机关提供书面材料并出庭作证,证明未对刘仁旺刑讯逼供,刘之伤系拒捕造成,但法院认为“不能排除刘仁旺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所以,最终法院将之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了。
只有贯彻“非法证据排除”,才能从源头上杜绝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如果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被彻底排除,还继续作为“毒树之果”成为定罪证据,那么,就会诱导个别公安人员怀着侥幸心理去搞刑讯。法院能守住“非法证据排除”的红线,就是对刑讯逼供的釜底抽薪。这是法治的自我纠正机制,也是可靠的正义实现路径。
最近,最高检要求纠正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的案件。其实,很多案件之所以“久押不决”,主要原因就是证据不足、证据存在严重的违法嫌疑,而办案机关迫于种种压力,不愿全面贯彻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这才导致很多案件延宕多年。这次山西的“漫画刑讯冤案”对解决此类疑案提供了一个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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