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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都市报》8月10日发表一篇“孕妇不堪丈夫打骂离婚计生部门拒为其办准生证”的新闻,文中提及,四川资中40岁的凌女士因与丈夫离婚,导致无法办理准生证,被告知“离婚不符合办理准生证条件”。而其中引发争议的则是《婚姻法》与计生规定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我们先不搬出各种法律、规定进行说教,反观近期,因为这种规章制度和办事机构之间的不协调,给老百姓带来的麻烦还少吗?
先是“女子取款:先证明我妈是我妈再证明我妈在监护室”,再是“市民购房被要求开无犯罪证明派出所批单位折腾”等等。这样的闹剧什么时候是个头?
“办证难”是常态,但凡有个什么申请,就是各种办证,各种盖章。之所以会有各种奇葩“证明”,无非就是各办事机构之间互相推卸责任,你推我来,我推你,到头来干脆谁都别管,事情也搁置了,可终究苦的是咱到处求爷爷告奶奶的老百姓。
就凌女士这一事件来说,“既然《婚姻法》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可以提出离婚,那么办理准生证就不应该设置‘必须要结婚证’的障碍。”“法律的衔接存在漏洞才会导致前一个条件满足,后一个不符合条件的情况。”那么,为什么办事机构不能灵活一点?真正做到为人民办实事,为民请命。
在该事件中,民政局可以就申请人自身的情况进行实际考量,不能束缚在法律、规定的文字中,可以就这一情况进行备案,进行商榷;同时,法律的制定也应做多重考虑,更加人性化,不要自相矛盾。虽然法治社会离不开法律,但人本社会更离不开“仁”。办事人员不能只是行使法律的机器。
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痛斥,“这些办事机构到底是出于对老百姓负责的态度,还是在故意给老百姓设置障碍?”
这到底是无可奈何还是刻意刁难?就好比,大学生的学生证,说好的优惠区间购票半价,但是有些售票员却以“购票区间与优惠区间不符”为由拒绝售票,而当问及为什么其他车站的售票员可以出售,其却冷眼抛出一句,“那是别人对你仁慈”。
试想一下,路程太远,时间无法协调,当然会选择转车,那么转车必然会存在多种乘车方式,与本身优惠区间不符当然情有可原,为什么偏要按照规定一模一样?
好像在“办证难,盖章繁”的现实中,百姓成了小喽啰,办点事都得到处求爷爷告奶奶,而如果每个办事人员都把帮群众办事当做“发慈悲”,而不把它当做是一种义务,一种理所应当的职责,那么,这种奇葩的“证明”还会出现,到时候就不是证明“你妈是你妈”“你爸是你爸”那么容易,而是“证明你是女的”“证明今天为什么是你的生日”,难道你还真的当众脱衣,难道你还能缩回母亲的子宫,去证明那些无所谓的“证明”?
退一步说,如果每个办事人员都以“仁慈”之心来对待咱们老百姓,也没那么多麻烦与纠纷。规则要遵守,但前提是不故意给百姓找麻烦。
文/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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