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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城市化和现代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乡村社会面临着多重困境:农业易成弱质产业,农民易成弱势群体,农村易成落后地区。如何应对“三农”问题?成功的农村提供了借鉴。光明日报近期推出“新乡贤·新乡村”系列报道,发掘浙江等地“新乡贤”和“乡贤文化”与新乡村建设的新闻故事、新闻人物和新鲜经验,给人们重要启示,值得从历史的深度与现实的高度予以总结、省思和凝练。
2013年3月,习近平同志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演讲时说:“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最伟大的梦想,我们称之为‘中国梦’,基本内涵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以复兴农村为民族复兴之基石,是近代以来重要的社会思潮,也是乡村重建社会运动迭次兴起的主要动因。尽管我们的城市化率已在51%以上,但农业、农民、农村问题仍然是中国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的重要制约因素。邓小平同志说:“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我们首先解决农村问题……城市搞得再漂亮,没有农村这一稳定的基础是不行的。”在新农村建设的国家战略规划下,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下,在各级党组织领导下,“新乡贤”和“乡贤文化”扮演着乡村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的重要角色。
乡贤与乡绅:传统乡村社会建设与文化发展的中坚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乡贤,是对有作为的官员或有崇高威望、为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社会贤达的尊称,是对去世者予以表彰的荣誉称号,也是对享有这一称号者人生价值的肯定。迄于明清,各州县均建有乡贤祠,以供奉历代乡贤人物。在漫长的中国历史进程中,乡村社会建设、风习教化、乡里公共事务的主导力量都是乡绅或乡贤之士。这一文化传承思想渊源久长。《孟子》《周礼》中均载有具体的乡村组织与管理构想。乡三老是秦汉以后乡治层面的最高领袖。他的年龄要在五十以上,他的人格要为民众所敬仰,如此才能被选为乡三老,才有感化民众的能力——这是基于《周礼》“德化主义”乡建理念的乡村体制建设。在几千年物换星移的岁月里,王朝多有更替,制度因革变迁,而扎根于乡村规制的文脉传承却绵延不绝。唐宋以后的乡村治理体制更加完备,乡村治理规制日益完善,体现着乡绅和乡贤群体对于乡村秩序维系和社会建设的积极努力。宋代熙宁以后,保甲、乡约、社仓、社学逐次推行,乡治精神和事业两方,都有改善的趋势。其中,乡约的施行再度成乡村社会-文化建设中的创获之举。“吕氏乡约”对于乡村民众的规约简约而具体:“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担负乡约领袖者,由乡里民众推选正直不阿的人士充任。他们的责任,在抽象方面是感化约众,在具体方面是主持礼仪赏罚。明代泰州学派中许多不求功名而落归乡土社会的乡贤士绅,也集中体现了建设乡村、改善民生、谋利桑梓的群体追求和故乡情怀。
乡贤是扎根于乡土社会文化的社会力量,在动态的历史进程和特色不一的地域文化中,其认同的标准和资质或有所差异,但其一定是乡里德行高尚,且于乡里公共事务有所贡献的人。某种意义上,它与乡绅的概念具有较多的重合性。在地方社会居于领导地位或有重大影响的乡贤基本由绅士与平民两部分组成,其中绅士可分为中上层绅士和以生监为主体的下层绅士,平民主要由读书人、技艺人、商人和一般劳动者组成,其中以下层绅士人数为最多。明清以来,虽然平民乡贤的所占分量渐有增长,但总体上乡绅仍构成乡贤的主体力量。
乡绅,是传统时代乡村社会中的管事,这是一种具有社区自治组织的地方领袖,或者说就是乡贤。乡贤或乡绅们更多地关注乡村社区的公共利益和事业发展,并且对于来自衙门的不合理的权力扩张进行有效抵制。当然,他们要保证国家意志和利益在乡村社会的落实。他们的文化权威和社会地位源于制度与文化,或者说他们的身份、资格和威望本身即是文化和制度构成要素。他们不是权力结构中的力量,却是整个社会制度和文化网络中的组成力量,他们必须有社会地位,可以出入衙门,直接表达乡村社会的诉求,并对地方权力体系形成压力。费孝通先生说,乡村社会中的绅士,“可以从一切社会关系,亲戚、同乡、同年等,把压力透到上层,一直可以到土皇帝本人。”在以农耕文明为生存方式的时代,他们担负着“道在师儒”的使命,为民师表,移风易俗,促成乡村治理的太平景象。在高度分散聚居的乡里村落,社会秩序的维系、乡村公务的管理,均依赖于乡绅或乡贤的主持或主导,邑有兴建,非公正绅士不能筹办。乡村公共事业的兴革,如公产、义学、社仓、兴修水利、道桥,大都由乡绅士掌控,所谓“绅士之可否,即为地方事业之兴废。”
乡绅或乡贤,成为数千年中国农耕时代一个文明得以延续发展、社会秩序得以维系稳定的重要社会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