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正迅速发展,超龄人员就业情形越来越普遍。有统计显示,除极个别具备较高专业技能而被返聘的工程师、医师等高层次劳动者外,超龄劳动者绝大多数集中于餐饮、保安、清洁等劳动密集型的服务行业。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则劳动合同终止,这意味着超龄职工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近年来,超龄职工遭遇讨薪难、维权难等事件屡被曝光。(工人日报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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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看,老龄用工的好处显而易见。一是可以有效缓解我国人口红利加速消散背景下的“用工荒”问题;二是由于老龄用工相对市场议价低,尤其是今年疫情企业整体经营困难等情况下,超龄劳动者有利于缓解部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压力。遗憾的是,限于目前相关法律等规定,老龄劳动者存在相关权益保障难,很难有效释放老龄用工红利。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劳动者是指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退休金的人员。也就是说,退休人员已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超龄人员被聘用就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也就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主体资格,因而也就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根据我国《劳动法》等规定,在劳动者资格上,除禁止使用童工外,并无其他限制条件。也就是《劳动法》既然仅对使用童工一项作出限制,而对其他非劳动者如超龄老人从事与自己智力、能力相适应的工作,是合法行为。只要具有劳动能力,就都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按照平等原则就自然一视同仁,就一样享有同等的劳动保护权利和工伤保险待遇,而不能因老人超过退休年龄而予以剥夺。
换句话说,虽然目前相关法律把退休返聘的超龄人员排除在工伤等劳动保障、认定为劳动关系之外有法律依据,但这并不根本符合社会平等公平原则,是一个值得改进和探讨的方面。
也正因为如此,近些年有关方面和不少地方都纷纷行动起来,在为超龄劳动者权益维护“做加法”。如2018去年施行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就明确要为超龄就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而衢州更是直接明确,从2019年5月1日期,将全市男性65周岁及以下、女性60周岁及以下退休返聘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衢州由此成为全国首个将退休返聘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地市。
再如在北京,早在2014年北京市高院、北京市劳动仲裁委等公布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中,也明确规定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因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应予支持”。这些无疑是对超龄返聘职工就业权益保障的加厚和有益探索。
但这些措施总体来看还是层级较低,不是法律规定,大多只是一个红头文件的意见或建议,强制力不够;更关键的是,这些规定相对还是少数地方的规定,且较为分散不成体系,还与现行相关上位法还存一定抵触,从而执行力也不足。
新时期、新情况、新矛盾,更需要智慧和勇气。这就提醒要适应当前形势,维护超龄劳动者权益,尽可能释放老年劳动红利,就要迅速行动,坚持完善立法为先,为高龄人员就业提供劳动保障。如规定高龄人员就业及其各种权益保障问题,让高龄人员就业有法可依;完善弹性退休制度,允许劳动者自主选择退休年龄;将高龄人员再就业纳入法律保护范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明确把高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