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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做出的决定,已经列入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近年来,各地把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做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一种做法是在现有的体制机制框架下,更多地注重增加社区服务场所和工作力量、经费保障等;一种是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从提高基层社会服务管理能力入手,积极探索改革社会管理体制,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区组织。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已经走过30多年,经济社会形势已经发生巨大变化,应当立足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管理制度,从体制机制层面研究基层社会服务管理问题,推进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形态发生重大变化,“单位制”逐渐解体,许多“单位人”变成“社会人”,给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带来新的挑战。特别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大量人口进入城市,据国家统计局2012年统计,我国城镇人口比例达到51.27%,城市人口首次超过农村人口,“城市中国”已经取代“农村中国”走上历史的舞台,这既考量城市的服务能力,也考量城市的管理能力。近年来,党和政府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不断加强社会管理基层基础建设。从实际情况看,街道办事处做为市、区政府派出机构,没有独立执法权力和完全行政管理功能,只能为职能部门“传递”行使某项行政职能。而在社区,建制的是居民委员会,属于群众自治性居民组织,但却承担着很多行政管理服务工作。一方面,有悖于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定位;另一方面,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力量非常薄弱,年龄结构、文化素质等参差不齐,根本承担不了“政府腿脚”的功能,使社会管理存在一些真空和盲区,潜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实践证明,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管理体系,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当前,面对工业化、城市化给我国社会管理带来的问题,我们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主导地位。从现实情况看,一些人在社区建设上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就是把社区等同于社区居民委员会。实际上,社区本质上是指具有认同感和归属感的人组成的生活组织的空间或地域单元,既是一个区域概念,也是一个文化概念,具有明显自然属性。我们既可以依托社区成立居民委员会,依靠自治管理自己的事务,政府也可以依托社区这个最基本的社会单元,下沉行政资源,实施社会管理和服务,从法理上看,政府依法行政与居民依法自治不仅并不存在对立关系,而且完全可以互为补充,有机结合。因此,发挥我国的制度优势和组织优势,适应当前社会管理需要,完全可以在社区这个社会基础平台上,实现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居民依法自治的有机统一,构建社区党工委、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三位一体”组织体系和党的建设、公共服务、行政管理、居民自治“四位一体”工作体系,把社区建设成为社会服务管理的基本单元,使其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平安和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社区服务和管理体制。
近年来,汪清县、长春市南关区、贵州省贵阳市、甘肃省嘉峪关市等一些地方从本地实际出发,在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上进行积极探索。他们做法有以下特点:一是压缩管理层级,提高工作效能;二是明确功能定位,实施管理服务;三是下沉公共资源,强化工作保障。一些同志深有感触地说,新型社区建设实现了社会服务管理重心下移,加强了基层党的建设,政府把公共资源下沉、配置到最基层,服务群众成为市、区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由过去的“上面千条线”牵动“下面一根针”变成,“社区一张网”牵动“上面千条线”,实现了“上面围着社区转、社区围着百姓转”,更好地实践了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大大提高了政府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
因此,要围绕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深度整合资源,改革管理体制,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依法保障”,以强化基层党建为基础,以推进基层民主为动力,以下移管理重心为抓手,全面推进基层社区管理体制转型、功能转型和工作转型,实现公共财政向社区倾斜,公共资源向社区聚集,公共服务向社区延伸,公共管理向社区下放,把城乡社区打造成政府社会管理的平台、居民日常生活的依托、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构建社区党建工作机制。依据党章,完善社区党组织设置,成立社区党的工作委员会,统筹抓好辖区内各领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社会服务组织建设,依法维护公民在财产、就业、分配、教育、劳动保障、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二是坚持服务管理,提高政府社会管理能力。组建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全面承接和履行政府延伸至社区的各项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三是坚持居民自治,积极推进居民自我管理。建立健全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强化社区居委会职能,将社区居委会回归到其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教育”,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