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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运涛
城市工商资本下乡是新时期农业农村经营体制机制的重大创新,对凿宽农业发展的资金瓶颈,拓展农民增收渠道,扩大农产品的规模种植与养殖,确保农产品的有效供应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最近笔者下乡调研,不少地方反映,工商资本下乡在给农村带来积极因素的同时,也多少带来“排挤”现象:粮食被排斥、耕地被挤占、农民利益被边缘。工商资本下乡的趋利性,使它与农民渴望以工补农的愿景有些偏离,与政府引导工商资本下乡的初衷有些错位。久而久之,城市工商资本下乡可能把周边农民排挤在寻富路、奔小康的行列之外,不仅达不到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目的,反而会阻碍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工商资本下乡是农业发展的内在要求,更是深化农村改革的必然趋势,是一件弥补财政投入不足、农民自身投入乏力的大好事。如何把好事办好,谨防工商资本下乡的苗头性问题扩大化、复杂化,引发“排挤效应”,真正使农民享受工商资本下乡带来的“利好”?必须从“根”上加以研判,从机制上加以规范。
构建工商资本下乡的准入机制。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要“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准入和监管制度”。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必须加强“四个审核”:企业资质审核、经营项目审核、企业信用审核、土地流转审核。这样,既可为“三农”发展设立“防火墙”,也可为工商资本下乡减控不必要的风险。
协同工商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工商资本下乡就意味着要与农民结成利益攸关的共同体,农民拿出土地与工商资本“联姻”,也意味着把自己的“身家性命”都搭伙进去了,双方是“一条藤上的蚂蚱”,必须相互依存、协同发展。一要充分体现平等性,双方的合作必须体现自愿与协商的原则,力争使农户平等获得企业发展的“红利”。二要充分体现互利性。工商企业流转农户承包地时,尽量避免在单位面积的产出上形成较大落差、土地自身价值的升值空间没有较好体现。同时有的工商业主任意破坏土壤耕作层,以后要恢复起来比较困难。同时优先保障本地被租地农民就业务工的权利。三要充分体现双赢性。土地是具有商品属性的,工商资本下乡流转农户的承包地一般期限都比较长,大多与二轮承包期一致。对于土地“溢价”部分,要让农户能够分享到。
建立风险防范与预警机制。一要实行风险保障金制或租金预付制,积极探索设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实行租金预付制。二要实行工商资本下乡投保制。保险公司应积极创新农业保险产品,细化保险品种,实行分类保险;政府部门应加大农业保险的引导,对大力推进的“两型农业”项目要实行保险补贴。三要实行监管跟踪制。在加强工商资本下乡准入审核的基础上,对项目运行风险要实行监管跟踪制,防止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和半拉子工程,切实保障工商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权益。
完善工商资本下乡的服务机制。政府农口部门要借鉴其他部门开展招商引资的做法,为工商资本下乡搭建高效便捷的服务平台、完善服务机制。着重搞好规划服务、分类指导、科技服务、信息服务、财金服务。
(作者系湖南省委农村工作部、省政府农办新闻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