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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以来,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文件,实践证明行之有效,需要上升为法律规定,并加强与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衔接。从内容上看,新《安全生产法》有六个重大变化:立法思路,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立法理念,强化以人为本、生命至上;调整范围,作为安全生产基础法,强化了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强化预防治本,重在预防,关键治本;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负责人、管理人责任;加大安全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
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新《安全生产法》对部分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做了必要的合并和取消。对此,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针对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制度设计,对调整后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专项监管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做好工作衔接,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笔者认为应当着重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抓紧制定修订有关配套规章制度。根据新《安全生产法》,抓紧研究修订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各项安全生产行政审批项目实施细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的部门规章,尽快研究制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危险作业目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配套规章制度。各级安全监管局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抓紧制订修订本地区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是确保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整和监管措施到位。新《安全生产法》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由“先证后岗”修改为“先岗后证”,将矿山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改为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此,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政审批工作要研究制订相应的监管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做好工作衔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作用,确保行政审批调整后相关工作力度不减、水平不降、秩序不乱,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三是严格行政审批制度,把好安全生产事前监督关。一是新建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未达到安全生产规定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凡是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进行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健康“三同时”审查,未进行安全设施和职业健康“三同时”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批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凡是高危行业必须严格实行安全生产审批制度,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对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得核发营业执照。二是把好安全生产事中监督关。要对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在建工程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暗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要健全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全面梳理建档,实行台账式管理,挂牌督办。同时,对已投入生产经营的企业要定期开展安全现状评价,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停产整顿后仍不合格的,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实施关闭。三是全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把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依法纳入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作者单位: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行政审批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