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 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善
——访湖南省伦理学会会长、浙江师范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院长李建华教授
专家简介:李建华,哲学博士,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7届学科评议组(哲学)成员,浙江师范大学/中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伦理学会常务副会长,湖南省伦理学会会长,浙江师范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院长,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政治伦理思想通史”首席专家。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理论界和学术界引起强烈反响。如何从不同角度深度理解《决定》的深厚学理、重大意义与实践路径?近日,湖南日报记者就国家治理与现代伦理问题,采访了湖南伦理学会会长、浙江师范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院长李建华教授。
1 国家是一种特殊的伦理实体,国家治理现代化始终离不开伦理道德的考量
湖南日报:您好。早在2018年11月,您就主编出版了系列丛书《国家治理与现代伦理》。这套丛书,分别从政治伦理、经济伦理、文化伦理、社会伦理、生态伦理、网络伦理六个方面阐发国家治理与现代伦理的相互作用关系与机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召开后再看这套书的出版,意义非同小可。请问您为什么要将国家治理纳入现代伦理的视野?
李建华:自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重大战略任务以来,我就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国家制度是否需要有道德的考量?我认为,这个问题是考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价值前提,不可忽视。
首先,我们从国家这一实体的特殊性来看,国家是公共权力的承载者和公共秩序的维护者,它是一种特殊的伦理实体。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家”与“国”是两种最重要的伦理实体,传统中国社会结构最大的特点就是“家国同构”“家国一体”。家是基于血缘关系形成的自组织形式,也是中国社会的基本单元,由家庭至家族再到宗族,构成中国传统文化中“家”的基本内涵,三者均以血缘为纽带、伦理为规范,对“家”的治理本质上就是伦理治理。由于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国”是“家”的放大,所以“国之本在家”,故“治天下之国若治一家”,伦理治理构成中国传统国家治理的本色,这是我们今天必须正视的。在德国哲学家黑格尔的思想中,国家是“伦理理念”的最高体现,因为它不但可以实现人的自由,还能使“个人利益普遍化”,进而达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伦理秩序。可见,无论从传统意义还是现代意义上讲,国家本身就是一种伦理实体,伦理道德是考量国家治理的重要维度。并且制度好坏的社会效果是截然不同的,诚如邓小平同志所言:“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其次,我们从现代伦理与治理的关联来看,现代伦理是以“正义”为核心的价值规范体系,不但注重对美德伦理的汲纳,更注重对个体与社会、国家与国家、人与人类整体的全方位规制。而治理的目标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一定的权力(权威)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标准是规范化(公共权力的规范运行)、民主化(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法治化(宪法和法律是治理的最高权威)和有效化(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这些标准本身就是现代伦理的内容,国家治理与现代伦理在价值上形成同源同构和互助互补的关系。
2 如果说某种制度具有优势,一定是其在本质上体现了正义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正义的制度,优势由此而生
湖南日报:应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在中华大地取得巨大成功,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请问,制度何以能产生“优势”?
李建华: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就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这就是说,衡量社会制度好坏的最高标准就是看其是否是正义的,制度优势只能从制度正义中产生。制度可以理解为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从其现实性讲是对社会权利-义务关系的结构性安排。如果这种安排不科学、不合理,制度就是“坏制度”或者“恶的制度”,就不可能在社会生活中具备“优势”;相反,如果这种安排是科学的、合理的,制度就是“好制度”或者说“制度善”。又如何来判定制度安排是否科学、是否合理呢?只能是正义的标准,就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这就是实质正义。同时,正如制度有价值与技术(形式)两个层面一样,正义也有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程序)之分,当我们区分制度之善与制度之恶时,一定是实质(价值)意义的,而非形式上的;当我们说要完善制度时,一定是对社会的权利-义务结构性关系调整到相对较好的状态。所以,如果说某种制度具有优势,一定是其在本质上体现了正义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正义的制度,优势由此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