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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防止利益冲突首次写入党代会报告,并正式纳入反腐倡廉范畴,彰显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顺应了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的现实需求,为新形势下坚决惩治腐败、有效预防腐败提供了新的思路。
廉政意义上的利益冲突是指公职人员的私人利益与其处于公共角色上所担当的公共职责之间的冲突,简言之,就是发生在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中公私利益的冲突行为。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正确处理好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关系,防止以权谋私,否则,就会滥用权力,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利益冲突是产生腐败的重要根源,防止利益冲突是有效防治腐败的重要策略。现阶段做好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核心,就是要在制度层面上对权力与利益进行合理安排,阻断政府部门及其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的通道。
利益冲突的背后是权力无度扩张,缺少制约和监督。要研究新形势下防止利益冲突的特点与规律,逐步制定各种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法规制度。对廉政准则中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离职或者退休后从业限制,禁止领导干部个人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规定等有关利益冲突的限制性规定,要提升到法律层面,以强化规定的强制性和权威性。针对重点岗位、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分行业、分部门、分职级逐一进行梳理,查找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廉政风险点,制定相关具体制度和规定,把防止利益冲突落实到具体权力主体、权力岗位、权力运行环节中,以此减少领导干部权力寻租的领域和范围。
从源头上切断权力与利益之间的联系,要围绕权力和利益之间的关系,把属于个人的权益还给个人、属于社会的权益还给社会,使公共权力与私人利益相分离,以减少或防止利益冲突。这样做的目的在于规范和监督公共权力的运行过程,避免私人利益对公务公正性的干扰,进而减少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的机会和空间。要通过部门自评、专家评审、纪检监察机关把关、引入社会监督等程序,找出廉政“漏洞”,切断“利益输送链条”;要转变政府职能,从市场自主调节的领域主动退出,最大限度地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不少国家制定了严格的法律制度,我们要科学地借鉴国际社会在防止利益冲突方面的成功经验,立足于现行法律法规,形成包括回避、兼职、离职后从业限制等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体系。此外,还要加大改革力度,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营造源头上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环境。(作者系江苏南通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