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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伟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农村改革重大任务,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对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进行了安排部署,省委一号文件对推进农业经营体系创新提出了具体要求。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对确保粮食安全、推动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农业经营体系是涉及农业经营主体、主体间衔接机制及其支撑配套服务等在内的一个复杂系统。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应立足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突出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基础地位,强化合作社的组织纽带作用,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建立起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切实保障农户合法权利,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前提。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意味着土地等农业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配置,而要实现土地要素的优化配置就必须实现土地产权的流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这就要求我们,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过程中,决不能使农户丧失其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失去通过土地产权交易取得合法收益的权利,要切实保障农户合法权利。
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关键。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核心,是培育壮大与农业生产力和资源禀赋相适应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坚持多样化,因地制宜地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首先,应加强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登记确认工作,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明确扶持培育对象。其次,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服务体系和奖励制度,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通过市场机制向专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第三,强化财政扶持,拓展财政资金支持渠道,引导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第四,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
鼓励经营主体合作联合,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途径。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是实现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势互补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产业链条整体效益最大化的关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在实践中,要充分挖掘政策潜力,创造实现以上“三个允许”的有利条件和环境,培育壮大合作社,以合作社为纽带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间合作与联合,解决单个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不能办或办不好的事情,实现农业经营外部效益内部化,提高农业产业整体效益。
推动农业服务的社会化,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有力支撑。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不仅需要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需要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撑。只有建立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配套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才能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作用,促进农业生产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适度)规模化。推动农业服务社会化,需要建立健全农业公共服务机构经费保障、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创新管理体制,完善农业公共服务机构,提高其服务能力。同时,应采取财政扶持、税费优惠、信贷支持等措施,支持专业服务公司、农民经纪人等生产经营性服务主体发展,探索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服务模式,逐步形成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竞争充分、服务专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业产业的综合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