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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宇铭
全面深化改革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能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通过改革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为全面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运用法律精神、原则、规范、逻辑等分析和处理问题的方法,一般包括程序性思维、权利义务思维、公平正义思维和合法性思维,相应要求程序法定、行为法限、责任法究和职权法授。
运用程序性思维和程序法定方式,进一步规范改革程序。严格遵循程序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也是顺利推进各项事业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发展面临一系列矛盾和挑战,全面深化改革的任务艰巨而繁重,必须胆子大、步子稳,按照有关程序积极稳妥推进,避免出现大的波折,降低改革成本。要健全民主决策和监督程序,最大限度公开改革举措的依据、过程和结果,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紧紧依靠人民推动改革;要坚持程序和实体并重,提出的每一项具体改革举措都必须同时或尽快设定实施方式、步骤和时限等,明确各项改革程序,避免举措最终流于形式;要坚持统筹兼顾、循序渐进,严格依照改革程序,一项一项地抓好落实,及时化解未预想到的实际困难和阻力,确保改革不为各种不确定因素所阻。
运用权利义务思维和行为法限方式,进一步平衡改革利益。就我们国家而言,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立法的过程说到底就是体现人民群众利益和意志的过程,就是对社会不同利益进行界定、协调、平衡、整合和确认的过程。这表明了法治在调节或平衡不同利益中的重要作用,即法律通过设定权利义务关系,将有关利益要求转化为附加义务的特定权利,实现利益分配的规范化、制度化。处于攻坚期和深水区的改革必然会触动固有的利益格局,而触动利益往往比触及灵魂还难。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发挥法律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将利益分配难题转化为权利义务配置问题,依法设定和调整各方权利义务关系,逐步形成法律层面上的改革共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将行为限制在法律法规范围内,防止决策功利化、利益部门化等现象,使改革红利更多地落在百姓身上,确保改革不为各种利益博弈所困。
运用公平正义思维和责任法究方式,进一步保障改革进程。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条件,也是克服体制内部改革阻力的有效方式。在深化改革问题上,一些思想观念障碍往往不是来自体制外而是来自体制内,有的会为了保全自身利益而裹足不前,有的会出于明哲保身而不敢作为。为此,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对改革的领导责任,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坚持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一方面要加强对改革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教育和调整那些只尚空谈、不干实事、无所作为的干部,问责和惩处那些拒不落实、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干部;另一方面要坚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追究责任,把一般失误与严重失职区分开来,宽容改革失误,保护改革者的工作积极性,努力营造崇尚实干、恪尽职守、勇于奉献的改革氛围。
运用合法性思维和职权法授方式,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合法性强调取得和行使权力都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全面深化改革有时需要突破法律的某些条条框框,表面上似乎与法治稳定存在矛盾,但实质上两者是辨证统一的,因为依据法律或有权机关授权的改革本身已经具备合法性。要认真总结和运用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注重改革的连续性、系统性和前瞻性,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以法律制度形式固定下来,为全面深化改革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要及时将成熟的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法规、转化为国家意志,用法制巩固改革成果,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保证改革措施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