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理论频道时政撷英-正文
完善住房保障是安邦固本的长远大计
任兴洲 邓郁松 刘卫民//www.workercn.cn2014-03-27来源:人民日报
分享到:更多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解决好民生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福祉是我国改革和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安邦固本的长远大计。而住房保障正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内容,牵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强调了完善住房保障机制的重要性,并将扩大保障房比例,增加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房建设质量,保证公平分配明确为政府工作的主要任务。《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住房保障的工作部署及具体举措,使我们对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有了新的认识和理解。

  持续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是现阶段最重要的民生工程

  住房保障对于确保公民基本居住条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我国城镇化、工业化和市场化快速推进,城镇常住人口规模持续扩张,城市住房价格持续高位运行的形势下,解决好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建立健全与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相适应的住房保障制度和政策体系越来越受到重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2014年要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新开工700万套以上,年内基本建成保障房480万套,让翘首以盼的住房困难群众早日迁入新居。这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新部署。

  自1998年住房制度全面改革以来,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经历了不同阶段的变化,住房保障曾一度未能得到足够重视,而将更多的居民住房需求推向商品房市场。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房价的持续攀升,许多居民家庭难以依靠自身力量通过市场解决住房困难,住房问题已成为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被提上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成为我国最重要的民生工程,住房保障政策成为政府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二五”以来,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明显加快,并确定了5年内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3600万套的目标任务。到2013年底,全国已累计新开工2484万套,建成1573万套。其中,2013年全国新开工保障性安居工程660万套,基本建成540万套。如果“十二五”期间能顺利完成预定的3600万套新开工任务,全国就可以累计用实物方式解决5000余万户城镇家庭的住房困难,城镇家庭保障覆盖面将达到20%以上。届时我国住房市场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政府通过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在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持续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也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现实需要。去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明确提出解决“三个1亿人”的问题,即促进约1亿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引导约1亿人在中西部地区就近城镇化。而解决“三个1亿人”问题,首要的就是要解决他们安身立命的住所,使其“住有所居”。因此,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体系覆盖范围,把进城落户农民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是当前乃至今后城镇化推进中面临的重要任务。

  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是“惠民生、稳增长”的良策

  近些年来,各地因地制宜地探索了多种住房保障方式,在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房类型的基础上,探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并且积极推进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从而有利于政府更有效地配置住房保障资源,对低收入家庭实现“住有所居”发挥重要作用。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在部署住房保障总量的同时,强调棚户区改造建设470万套以上,占当年700万套新开工量的67.1%,这与前几年40%左右的比例相比,占比显著增加。由此可以看出新一届政府对棚户区改造的高度重视,这也是针对现阶段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和突出问题所采取的新举措,是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结构的调整和优化。近些年来,我国房地产高速增长,城市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然而,在不少城市大规模建设和经营城市的同时,仍然有相当部分居民居住在简陋的棚户区和城中村内,住房质量差,配套设施不健全。不少城市存在着“一边高楼林立,一边棚户连片”的强烈反差。在部分城市的较偏远地区、特别是在一些矿区、林区和垦区尤为严重。事实上,棚户区的大多数居民很难通过自身的能力在市场上解决住房问题,而通过政府主导的棚户区改造和住房保障来改善居住条件,已成为他们最现实的期盼和梦想。正因为如此,2013年,在新一届政府履新后不久,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布了《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2013年—2017年5年内,共改造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并要求“在加快推进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逐步将其他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稳步、有序推进”。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要“更大规模加快棚户区改造”,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并将其提高到加强城镇化管理创新和机制建设的高度来认识。在资金方面,除加大中央财政预算投入外,国家有关部门还将在下拨专项资金等方面,落实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将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贷款支持力度。

  还需重视的是,加大棚户区改造还是当前“稳增长”的现实举措。今年,中央将经济增长的预期目标确定为7.5%左右,虽然兼顾了需要与可能,但在当前国内外形势错综复杂,经济结构面临深度调整,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的情况下,实现这一增长目标难度无疑在加大。而在经济结构调整、产能大面积过剩的背景下,又不能盲目依靠投资和刺激政策来“保增长”,那无异于饮鸩止渴,并且会带来新的矛盾和问题。而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不仅可以有效改善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缓解城市内部二元矛盾,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还能有效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发挥其“稳增长”的作用,从而促进经济平稳增长与社会和谐发展相一致,实为“惠民生、稳增长”的良策。

  创新住房投融资机制是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核心问题

  现阶段是我国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时期,建设规模大、任务重、投入多。据初步匡算,完成“十二五”时期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所需投资大约为5万亿元左右。从实践来看,如何长期、稳定、低成本的筹集资金是住房保障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也是落实住房保障政策的核心问题。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创新政策性住房投融资机制和工具,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为保障房建设提供长期稳定、成本适当的资金支持”,这正是抓住了住房保障政策中的主要矛盾。尽管近几年来,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加大了财政支持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但仍不能满足住房保障大规模资金的需求。同时,由于住房保障的特点,投资多,回收慢,银行等商业金融机构不愿意给住房保障项目贷款。因此,亟须推动住房投融资机制的创新,切实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问题。在解决的途径上,一方面,要加大力度创新政策性住房金融机制和工具;另一方面,是采取多样性的市场化运作方式,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一)创新政策性金融机制

  所谓住房政策性金融,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机构发起、出资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的,在住房保障领域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以贯彻和配合政府住房政策的相关金融机构。而通过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居民解决住房问题,是国外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是实现政府住房公共政策的主要载体。如美国的房利美和房地美就是主要为普通居民和低收入者提供住房贷款担保或发放贷款,同时将其贷款衍生品化,分散风险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美国的住房市场发展中曾发挥了重要作用。日本的住宅金融公库也曾在战后日本住宅市场的发展和帮助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

  我国现有多家政策性银行和金融机构,为基础设施建设、城乡一体化、进出口、农业现代化等领域提供了较充裕、低成本的贷款支持。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住房领域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和机制。在我国城镇化进程快速推进,居民住房需求旺盛、保障性住房大规模建设时期,亟须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住房政策性金融机制,为住房保障稳定的、低成本的资金支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中,就强调 “研究建立城市基础设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住房建设,推动城市旧城整治、棚户区改造建设,减少融资难度和降低融资成本。

  我国创立政策金融性机构并非毫无基础。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就已建立了具有强制性、互助性特点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出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且形成了“管委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运行机制,为城镇居民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有力支持。同时,国家开发银行也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地方项目提供了较多的贷款支持。在这些条件和基础上,可在广泛调查,综合研究前提下,设计和建立我国政策性金融机制。

  (二)采取多种市场化方式筹集保障房建设资金

  在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践中,各地探索了多种市场化保障房建设资金筹集方式。一是鼓励开发商建设运营、政府逐步回购的方式。其特点是政府通过让渡一定土地出让收益或提供一定额度的资金补助,来获得开发商以及相关社会资金的支持。二是通过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组建和运营住房投融资平台,通过不同类型项目统筹策划、综合开发,达到投融资平台的收支总体平衡。三是通过企业债的方式筹集资金。2011年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融资平台和其他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支持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此外,有些地方还积极探索通过金融工具的创新来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以稳定的房屋租金和相关物业收入作为投资回报基础,发起保障性住房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为保障房建设筹措长期的市场化运作资金。

  健全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是优化供应结构、实施市场分类调控的现实选择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将创新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增加中小套型商品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列入房地产调控内容。提出增加中小套型商品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应,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这是健全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的具体举措,也是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实施市场分类调控的现实选择。 近几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住房销售旺盛,房价不断上涨。特别是一线城市和热点二线城市的土地价格和住房价格轮番飙升,房价收入比不断提高,中低价位和中小套型的住房供应明显不足,很多居民已无能力购买商品住房。针对商品住房市场的现实问题和突出矛盾,一些热点城市从本地实际出发,开始探索多层次的住房供应方式,开展商品住房共有产权试点,重点解决城镇新就业无房人群、已有稳定工作但收入较低未购房人群,以及外来人口符合购房条件人群的住房问题。所谓共有产权,即居民个人与政府在土地出让初期,便明确供应对象、供应价格和户型等条件,政府以让渡部分土地出让金等方式,按比例与购房个人共同拥有住房产权。共有产权住房以中小套型的居民自住房为主,由于有政府政策体现其中,房价低于周边市场价格,在规定时间内不得上市交易,待上市交易后,交易所得按比例在居民个人与政府之间进行分配。

  共有产权住房的本质是政府住房公共政策在商品住房领域的体现。共有产权住房一方面为居民提供了相对较低价位的普通商品房,使其“买得起,住得上”,另一方面,改善和优化了热点城市商品住房供给结构,同时,共有产权住房还缓解了一线和热点二线城市房价上涨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平抑房价,疏解高房价的困扰。以北京市为例,去年下半年推出2万套共有产权性质的自住型商品房,今年将供应5万套,占全年商品房销售的50%左右,可大大改变住房供给结构,同时,自住型商品房价格比周边市场价低30%左右,将对今年北京市场房价起到较大的缓冲作用。

  当然,多层次住房供应方式要因地制宜,共有产权商品住房的推出也应根据各地自身情况落地和推广。随着各地住房市场分化的加剧,政府通过多种方式对市场分类指导和调控的思路也将进一步清晰。

  (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0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