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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行政法院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行政诉讼制度为公民遭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犯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实质上也是对行政主体、行政权力的一种监督与制约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为我国未来的“依法治国”之路构建了一幅蓝图,具有十分重大的历史意义。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核心是对行政权力的规制,即把“行政权力关进笼子里”。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最核心、最直接的是设立行政法院。
设立行政法院具有现实必要性
首先,设立行政法院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建设法治政府是一个需要不断向前推进的过程,也是一个需要多方合力的过程。而设立行政法院无疑是这一过程当中极具里程碑式意义的改革。从近20多年法治建设过程中得到的经验可看出,对政府权力最佳的监督途径是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为公民遭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犯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实质上也是对行政主体、行政权力的一种监督与制约。因此,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也需要进一步确保、保障行政诉讼的权力监督与制约价值。另一方面,权力腐败滋生的源头往往在于权力的不受监督、不受控制。而抑制腐败滋生,也需要从其产生的源头出发——监督与制约权力。行政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权力监督机制,也是制度化反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如何进一步推进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破除行政诉讼当前遭遇的地方化、行政化困境,是未来司法改革的重点。而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则从根本上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一种有效的途径。
其次,设立行政法院有利于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频现。这从我国目前居高不下的行政信访案件数量可窥一二。归根结底,公民选择通过申诉、信访的方式解决问题,而不愿意通过行政诉讼的法律途径进行救济,折射出当前公民对行政诉讼中法院独立、公正审判地位的不信任,这不利于我国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为了树立行政审判的权威性,解决官民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推进法治社会进程,需要一个具有独立性以及公信力的司法机构。而设立一个专门的行政法院,有利于引导民众理性表达诉求,通过法律途径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最后,设立行政法院有利于推进司法改革。行政法院的设立有利于摆脱目前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受到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的影响,提升司法的独立与公正,才能真正地发挥对行政权的监督与制约。因此,设立行政法院,按照司法规律建立行政法院的体制机制,应当是我国司法改革未来的方向。
设立行政法院具有可行性
首先,设立行政法院具有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了我国的审判权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从性质上看,行政法院与军事法院相似,属于专门人民法院。类似的专门法院还包括了海事法院和铁路法院。因此,设立行政法院是在现有的宪法和法律框架之下作出的改革,具有法律上的依据。
其次,设立行政法院已积累大量实践经验。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生效实施以来,行政诉讼制度已历经25年。在这25年中,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已经累积了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例与行政诉讼经验,进入了一个相对成熟、稳定的阶段,但也是一个面临瓶颈的阶段。当前,普遍存在的行政权对于司法权的制约与干预,使得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面临困难。虽然最高法院曾在2013年1月4日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但这一措施无法从根本上改变行政审判受到干预的现状。因此,需要有更彻底、更直接的措施来推进司法改革的步伐。设立行政法院有利于培养一批专业的法官,提高审判的质量,增强专门法院的公信力。
再次,设立行政法院具有域外可借鉴经验。设立行政法院是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行做法,在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实行这一制度,比如我国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德国、法国以及俄罗斯等。从这些国家与地区的行政审判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设立行政法院对于保障行政审判的独立性、公正性,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能够更好地发挥其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的作用。(刘恒,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