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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法治的发展历程
常纪文//www.workercn.cn2014-10-28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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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8年3月,我国修订了《宪法》,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奠定了国家环境保护的宪法基础。同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1979年9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通过《环境保护法(试行)》,从法律层面上首次确立了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基本环境权利和义务,在法律的层次上确立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方针,建立了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构建了环保法制的基本框架,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原则和制度。这些措施,标志中国环境保护法制化工作全面启动,朝着专门化、开放化和体系化的方向发展。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这一方略在1999年修订《宪法》时得到了采纳,成为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由法制到法治,完成了国家发展理念和模式的第一次飞跃。

  2002年,党的十六大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7年,党的十七大一致同意将科学发展观写入党内根本法规——党章。2008年2月,我国出台了第一部《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2010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2011年3月10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宣布,一个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自此,党内法规的环境保护要求和国家环境法律一起,将科学发展、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一起纳入依法治国的轨道,成为衡量我国经济和社会是否科学发展、发展是否和谐文明、发展是否规范的重要判断标准。

  2013年5月,中国共产党发布《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取代了1990年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并发布党内法规5年制定规划和其他加强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文件。这表明,党要管党,并且想通过规范化的程序和方式,对国家予以领导。这是党内规则之治和国家法之治即法治衔接、协调与互助的重要转折。在环境保护方面,由于很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地方党委领导不力的结果,因此,也需要制定规范和约束党内决策的党内法规和制度。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按照什么规则建设国家治理体系以保障体系的运转?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目标。自此,由以依法治国为核心的法治国家,演变为包括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在内的法治中国,演变为由党内法规、国家立法和社会自治规则支撑的治国规则体系,无论是主体、内容和方式,还是制度化方面来看,都是治国理念和模式的第二次飞跃。

  目前,我国社会正在发生深刻变革,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利益诉求日益多样,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人们政治参与意识、民主法治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公平公正意识普遍增强,对法治的期待越来越强烈,法治作用的空间越来越广阔。在这个背景下,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通过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和公报是对国家治理体系的充分解读,即用法治的理念、思维和方式来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和运转。社会普遍认为,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升级版,是对我国治国理念和模式第二次飞跃的深入阐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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