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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一重要论述,指明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深刻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这个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
依法治国所依据的“法”,是以宪法为核心、由各种法律规范组成的完整法律体系。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无论是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还是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五四宪法”和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现行宪法,都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变革,确认了中国共产党在党和国家事业中的领导地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制定和多次修改的现行宪法,确立了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长期奋斗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重要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
回顾这一发展历程,可以看到,我国的法治建设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这一鲜明特点,不仅反映在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上,也反映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各个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明确提出“要努力建设法治中国,以更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要求“政府职能转变到哪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到哪一步”、“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从大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到大力推进司法改革;从让市场“法无禁止即可为”、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中国共产党坚持法治精神、创新法治方式,党和国家建设的各层次、各领域在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上向着制度化、法律化不断迈进。这些实践成果,生动阐明了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当前,深化改革进入关键期,社会转型进入深水区。从促改革到反腐败,从协调利益关系到加强权力制约,从改善民生到改善生态,法治的作用和地位更加凸显。我们必须深刻理解,把依法治国方略落到实处离不开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保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所谓“宪政”的根本区别。
“坚持党的领导”决不是一句空口号。实现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核心在理念,关键在能力,重点在落实。为此,《决定》明确提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实施宪法和法律,自身也要始终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要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进一步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尤其在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问题上,鲜明指出要使党纪党规严于国法,切实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些周密部署,集中反映了我们党在新形势下执政方式的与时俱进和制度创新,突出体现了我们党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关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