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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现在社会上流传着一种说法,即党大还是法大。这个说法实际上是个伪命题。这需要正确认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第一,党的领导地位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因此,坚持党的领导不仅和维护宪法权威不矛盾,而且是维护宪法权威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在序言中从总结历史经验的角度阐述了党的领导,从完成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客观需要的角度阐述了党的领导,而且还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也就是说,我国宪法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的根本法律保证。所以坚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当然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就必须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第二,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选项。四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具有根本一致性,是不可分离的,是缺一不可的。首先是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因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离开党的领导就不会有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就会出现群龙无首、一盘散沙、各自为政、政出多门的混乱局面。其次,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中国的执政党,执政就必须依法执政,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可靠保证。在当前的社会矛盾多发期,党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人民群众的权益问题。我们明确提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绝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三,党的领导是整体上实施的政治领导,不是人治。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党就认识到了要克服长期存在的人治弊端的极端重要性,所以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建设。固然,一些领导干部违法行使权力,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依然存在。然而,必须强调,党的领导是一个整体性的政治概念,是从全党而言的,不能简单从党员干部的个体行为来理解党的领导。一些党员干部违反党纪国法的言行,不仅不能代表党的领导,反而是破坏党的领导。领导干部不能借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之名对司法机关工作进行不当干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一些重大举措,比如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处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等等。我们相信,随着这些举措真正得到贯彻落实,必将织起一张严密的防护网,使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成为治国理政新常态。(张峰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