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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把握依法治国的实践定位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也是现代国家治国理政的最基本方式、最鲜明特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的高度重视更是激发了全社会对依法治国的热情与期待。但是,正如列宁曾经讲的,只要向前再多走一小步,看来仿佛依然是向同一方向前进的一小步,真理便会变成错误。如果我们不能对依法治国有科学准确的定位,不切实际地想当然,反而可能让依法治国流于空谈。
对于今日中国社会来说,我们一定要明确“依法治国”是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总目标紧密联系的重大方略之一。要通过依法治国让我们的国体与政体更完善、更有效,而不是放弃我们的国体、改变我们的政体。我们以政体为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放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就没有了三者“有机统一”的实践可能。在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过程中不要回避“宪法是政治法”的属性,这与“宪法是权利法”并不矛盾。人民群众只有通过政治发展才能为保障权利确立前提,在一定意义上,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是人民群众最大的权利。
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是明确的,但是如何走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如何真正实现依法治国,不同的路径选择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是四中全会凸现出来的道路自觉。一个国家走向法治之路要与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历史文化传统、人民的心理行为等等相契合、相匹配,简单地拿来主义、人云亦云,不仅行不通还会引发更大问题。
如何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 “五个必须坚持”: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底线原则,不能在这个问题上犯“颠覆性错误”。(辛鸣 中央党校教授)